现实生活中
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
其中,涉及业主知情权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那么业主的知情权都有哪些?
业主所有想知情的内容都应该公示吗?
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近日,延吉市某小区业主隋先生将自己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到延吉市法院,要求对方公布详细的公共收支账目,物业服务标准和财务收支详情等内容,供其复印、查阅。
案件受理后,法官及时查阅案件电子卷宗,在了解原告诉求的同时积极与物业公司联系,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经法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已经将物业服务的各类事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另查明,针对该小区公益性(车位、快递驿站、户外广告)收入进行公示的诉请,由于快递驿站属于公益性质并未收费;户外广告是小区商户业主在自有房屋墙体上悬挂,亦未收费;小区地下车位以及小区外出租车位的产权均为开发商所有,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故综合以上,不存在公益性收入。针对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的诉请,由于该物业公司未使用物业维修基金,亦未产生费用,无可公示内容。针对物业公司财务收支账目明细进行公示的诉请,因涉及物业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具有可公示性。基于以上情况,法官依法判决驳回了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为了更好的让业主了解该案的判决依据,承办法官多次与隋某电话沟通,向其释法说理,隋某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所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基于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而取得。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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