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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汝城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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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兵 汝城县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 2023/8/22 浏览人数:〖 668

    列入“失信”和“限高”人员,不仅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入住星级宾馆、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行为,出境出国旅游、工作、学习也还会受到限制。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蓝某发出该院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给其再添一道“紧箍咒”。

蓝某自2020年以来陷入多起债务纠纷,涉案金额165万余元,各债权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案件陆续进入了执行程序。一开始,蓝某还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偿还了一部分欠款,但之后违背约定,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消极履行偿还义务,最后干脆外出躲避,失去联系,执行法官多方查找无果,只好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以示惩戒。

8月初,深圳某边防口岸向汝城公安发来通报,显示蓝某正在该口岸办理出境手续,随后,公安机关将线索反馈到汝城法院,为阻止蓝某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果断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并向汝城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发出协助通知限制蓝某出境。

为进一步破解执行难,汝城法院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公安机关的大数据系统,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布控被执行人函》,首批有12名被执行人列入了布控对象。下一步,汝城法院将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资机制体制,真正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和无处遁形,最大限度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限制出境,是我国对于一些未执行民事案件的或者是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供稿:李兵   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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