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到2022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历任某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系统设备中心主任、建设事业部部长、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卢某,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1.087702万元,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协调关系、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请求。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把控法庭节奏,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该案将择期宣判。
通联 来安法院 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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