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家岩法庭受理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因原被告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时间较长,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情回顾】 原告系外市务工人员,2020年在某公司工作时受伤。2022年12月,原告根据汉中市劳动鉴定能力委员会伤情鉴定报告向略阳县仲裁委提起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损失计27万余元,被告后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裁定撤销原仲裁裁决。此后,双方对赔偿事宜久谈无果,原告无奈诉至略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受伤期间的医疗费、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 调解阶段,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存在标准过高的问题,承办法官虽以多种方式进行了调解工作,也前往相关部门对原告主张的标准进行咨询核实,但双方对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转入审判阶段后,双方又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的形式进行了当庭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法明理,也告知被告应正确对待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原、被告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要求被告当庭一次性履行,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法官积极从法理、人情的角度促成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被告公司向原告账户一次性转款27万余元,本案以当庭履行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咬紧安全生产的“红线”不放松,劳动者也要严格遵守规定,保护好自身安全,如遇纠纷及时按程序提出仲裁,坚持依法维护权益,用好法律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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