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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证据被识破,法院依法开出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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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珊珊 汉中市汉台区法院 发表时间:〖 2023/8/9 浏览人数:〖 68133

 

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主持审查了一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企图规避执行的异议案件,被执行局副局长刘延林识破后,依法驳回异议请求,并对案外人张某罚款3000元;对被执行人周某罚款5000元。
在王某、李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实施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周某实际使用,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的凯迪拉克牌汽车一辆,并附周某与案外人签订的购车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辆为被执行人周某所有。执行实施法官审查后,遂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后案外人张某以该车辆为其所有,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该车辆的查封。刘延林副局长书面审查案外人提供的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遂通知案外人张某到庭了解情况,案外人张某陈述该车由其2020年2月贷款购买,车辆购买后便由周某占有使用,其只使用3个月。刘延林副局长敏锐地发现案外人张某陈述的购车时间、贷款金额均与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所载信息不一致,且无法说明首付款来源;车辆购买后便由周某占有使用亦不符合常理;对此,案外人张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办案法官遂向案外人张某释法明理、晓以利害,张某认识到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承认错误,作出书面检讨,如实陈述是被执行人周某让其以虚假证据材料提出执行异议。经查明,被执行人周某与张某系中学同学,关系较好;周某因其征信问题无法贷款,遂与张某协商,以张某的名义贷款购买车辆,首付款、贷款由周某支付、偿还,车辆实际由被执行人周某所有。
案外人张某以虚假材料和证据提出执行异议,严重扰乱法院执行,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的同时,对张某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的罚款,张某当场缴纳。对于被执行人周某串通案外人,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因被执行人周某承认了违法事实,作出了书面检讨和悔过书,汉台区人民法院从轻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现场支付案款20000元,按期缴纳了罚款,并承诺剩余案款分期履行。
法官提醒: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或案外人以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并作出虚假陈述,以规避法院执行,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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