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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法院:协议离婚未约定抚养费,之后能否向对方主张?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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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繁昌区法院 田青 发表时间:〖 2023/8/7 浏览人数:〖 3596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会就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情况作出约定。但如果协议离婚时未就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之后能否向对方主张?

近日,繁昌区法院荻港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

【案情回顾】 

王某与张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27日生育王某某。此后由于王某与张某某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6月29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除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以外,确定婚生子王某某由其父亲王某抚养,并就张某某对王某某的探视权、教育婚嫁险等进行了约定,但对王某某抚养费给付问题在协议中未明确。2023年4月,王某某将其母亲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18年7月份以后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是否支付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时应当就子女的抚养及履行方式进行约定。如未约定,应当结合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财产分配等情况,综合查明未明确约定的具体原因。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事宜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在离婚协议中却明确约定了抚养权、探视权以及由原告母亲继续为原告购买教育婚嫁险,同时结合双方在财产分配时相对更偏向男方,因此从整体上看,被告辩称的离婚时约定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更符合实际情况,故对原告主张的2023年3月份之前的抚养费不予支持。对于2023年4月及以后的抚养费,即使父母离婚时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也不影响子女在必要的情况下向不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主张抚养费,原告主张自2023年4月份以后的抚养费应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第一,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由被告为原告购买教育婚嫁险,直至2027年12月份为止,因此被告承担的该部分费用不管是从考虑孩子的未来利益,还是鼓励诚实信用,均应当纳入抚养费的总体负担当中。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收入、资产状况、整体子女成本负担,酌定被告自2023年4月至2027年12月份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自2028年1月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抚养费,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仅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共同财产的分割,还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抚养费,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其他条款、财产分配等情况,依法查明未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原因,并充分考虑支付抚养费一方目前的经济收入、资产状况、再婚育情况,兼顾离婚协议书双方真实意愿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依法作出起诉后抚养费分段支付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繁昌区法院  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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