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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男孩驾“玩具车”撞伤他人,万元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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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玲娥 发表时间:〖 2023/7/20 浏览人数:〖 32756

 

(西乡县人民法院 杨玲娥 )6岁男孩驾驶租用的儿童电动游玩车开心之余,撞伤了路上行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侵权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审结,男孩监护人、电动游玩车所有人共同赔付受伤行人1.5万余元。
【案情回顾】2022年3月,李某花费20元为其子小黄租用一辆电动游玩车,独自“驾车”的小黄在廊桥北岸人行广场上尽兴玩耍,同行李某并未陪同。突然,小黄驾“车”不慎,将行人徐某碰撞倒地,李某随即上前将徐某送医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和护工工资。事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将男孩监护人李某、电动游玩车所有人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费用、损失1.5万余元。
李某辩称,郭某作为有偿娱乐活动经营者,对消费者、第三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故应由经营者郭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郭某辩称,其经营的儿童游乐园是经过行政审批,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的合法经营。小黄驾驶的电动游玩车属低速慢行玩具车,属具备合格证的合格产品,车辆本身不存在安全隐患。在车辆租用给李某时,也进行了口头安全提示,并且在车辆左前方醒目位置亦贴有安全提示标志,郭某将游玩车交给李某后,便对车辆失去了实际控制,其风险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本案中,小黄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智力及行为尚不足以单独在游玩过程中对自身及他人安全性作出正确判断,其监护人应当尽到谨慎监护义务,合理避免危险。被告李某作为小黄的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义务,放任小黄独自一人开“车”脱离监护,其行为存在过错,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廊桥广场行人较多,游玩车在广场上穿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郭某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可预见的风险估计不足,未提供安全场地开展经营,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被告李某、郭某的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主动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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