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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收购、运输穿山甲鳞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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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媛嵘 陈家恩 发表时间:〖 2023/6/15 浏览人数:〖 23673

穿山甲是世界上唯一现存的鳞甲目哺乳动物
这“护身甲”异常珍贵
但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
不惜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非法买卖、运输穿山甲鳞片

6月13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六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令连带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
2021年7月,被告人黄某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出售,并雇请被告人戚某到玉林市高速路出口附近接收上线人员(另案处理)从防城港市运来的穿山甲鳞片,其上线运输穿山甲鳞片的车辆途经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边检站时被查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穿山甲鳞片共重61公斤,来源于大穿山甲和南非穿山甲,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Ⅰ,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共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
因被告人黄某、戚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生态资源受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防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大陪审庭审模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情节严重,被告人戚某明知黄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仍予以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出资购买、负责联系、安排运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起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戚某负责部分路段运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本案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二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被告人戚某严重身体疾病情况,并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黄某减轻处罚,对戚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被告人戚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依法判令二被告人与上线出售、运输的罪犯(已判刑)连带赔偿生态资源受损费用65万余元。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喜爱、兴趣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当做“宠物”饲养,更不能滥杀滥捕、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以免触犯法律。此次公开宣判,有力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下一步,防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捕杀、贩卖、食用穿山甲是违法行为
请远离穿山甲及其制品
不买卖、不食用、不使用!
保护穿山甲,保护森林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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