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权的本质是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村民自治权的范围包括基层性的群众的自治性的事务。首先,其基层性指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底层的治理,是相对于国家治理体系中其他治理层次而言的。村民自治权的基层性是指其治理的内容相对于其他中央、地方的治理而言更具有微观性,其可支配处理的事务也都相较于其他层次的治理更具有可执行性。其次,村民自治权具有群众性。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全体村民,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村民自治权、接受村民的监督。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群众是相对于领导、集团等少数人而言的是指绝大多数人民。同样,村民作为我国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包括在群众之内,因此,村民自治权具有群众性。最后,村民自治权具有自治性。自治是指自己可以独立管理自己事务的能力,自治权相对于他治而言的,他治是指由他人代为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力,由此可知,村民自治权的自治性是指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不需要国家权、社会团体、个人等主体的干涉,可以自行独立地处理村内事务。村民自治权依据其作用,可以分为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准立法权是村民委员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村内章程,及有关村民事务的管理规约。准行政权是村民自治权的限度下,授权村民委员会等机构代表村民行使管理权。
实现法治乡村建设,提升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村民自治权的性质、范围、内容,保障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各司其职,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健康运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祁雪 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人民政府党建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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