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诉后却发现对方已转移财产,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债权无法实现,这一直是很多胜诉当事人的苦恼。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找到答案。
凤庆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赵某诉杨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赵某向法院申请以诉讼标的40万元人民币为限对杨某、万某账户进行保全,审查后法院裁定对杨某、万某账户进行保全。因账户被冻结,判决后杨某、万某主动找到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赵某胜诉权益得到保障,即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账户申请。
本案中,赵某在诉讼中未雨绸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案件未进入执行阶段即促使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快速兑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步工作中,凤庆县人民法院将加强宣传引导,向当事人释明保全措施的积极作用和存在的风险,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审执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凤庆县人民法院 简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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