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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五一劳动节,这份劳务派遣法律大礼包请您收下!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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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玉婷 发表时间:〖 2023/5/6 浏览人数:〖 34796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我们向所有的劳动者致敬,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里,涵江法院法官给大家准备了一份“以案释法”大礼包,用一个典型案例讲讲劳务派遣中的那些事儿。

案情简介

小陆(化名)与A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员工劳务合同》,约定由该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小陆至B电子科技公司工作。小陆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手指受伤。A人力资源公司向C行政机关申请小陆的工伤认定。C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后,A人力资源公司向涵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其与小陆签订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撤销C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分析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就一定是劳务关系吗?

劳动者工伤鉴定的基础是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进行特征分析,如双方主体符合劳动法规定,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务合同,也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小陆与A人力资源公司均系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员工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以及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条件等,即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约定,小陆接受A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管理,该公司亦按月向小陆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员工劳务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A人力资源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理由不能成立。小陆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事故伤害可以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处理。

 2.在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该由谁来履行?

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本案中,A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依法为小陆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劳务合同》中约定“甲方无需为乙方购买社保,也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等内容违反了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日益呈现出常态化、扩大化的态势,目前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各项法定义务,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规避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责任,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广大劳动者在求职时,应当擦亮眼睛,确认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资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单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文:许玉婷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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