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扶绥法院执行干警根据申请执行人某农业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财产线索,成功扣押两辆农用拖拉机,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2021年,原告某农业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被告某投资公司向原告某农业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判决文书生效后,某投资公司一直未履行,某农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扣划并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某农业公司,但未能足额履行。承办法官对某投资公司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022 年 9 月,在征得某农业公司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日,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发现某投资公司名下有桂1423517号和桂1423919号两辆农用拖拉机可供执行。承办法官获取线索后,立即带队前往扶绥县岜盆乡扣押车辆。在岜盆乡某甘蔗种植基地,某农业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两辆农用拖拉机正在田间犁地。“你好,我们是扶绥法院执行局干警,现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我们将依法扣押这两辆农用拖拉机。”承办法官对负责操纵拖拉机的某村民说道。该村民是某投资公司雇来犁地的,他向执行法官请求:“这块地就快犁完了,能否让我犁完地后再进行扣押?”执行法官同意了。
待该村民犁完地后,执行法官指挥拖车将两辆农用拖拉机拖到新宁镇某停车场停放,并由某农业公司负责保管。至此,法院执行干警顺利扣押了涉案车辆,执行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扶绥县人民法院 文字:吴林鸿 图片:李海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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