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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发展法治护航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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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寸晓 发表时间:〖 2023/3/31 浏览人数:〖 43804

——鹤庆县人民法院为辛屯镇民营企业家开展普法讲座


为深入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3月30日,鹤庆县人民法院走进辛屯镇镇政府开展以“行走的法治课”为主题的普法宣传。
会上,鹤庆县法院干警张文治围绕法律规则、权利、程序等方面,结合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向民营企业家们分享法律人是怎么看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为大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认识法律,了解身边纷繁复杂的现象和浩如烟海的法条背后,法律中最为基本的思维模型,从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宣讲现场气氛热烈,得到民营企业家们的一致好评。
随后,法院干警发放了《反邪教基本知识宣传》《十大典型案例》《失火案典型案例》《防电信诈骗基本知识》等普法宣传资料。
参加活动的企业家们纷纷表示:将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在经营发展中加强自身法治建设,保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鹤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下一步,鹤庆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力度,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添彩。(鹤庆县人民法院寸晓辉供稿)

附:法律讲座稿

大家好,我叫张文治,之前在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受我们赵晓平副院长委托,今天来和大家分享我对法律的一点理解,这是我第一次讲课,讲得不好的地方请大家担待,课件的内容是经过院里老法官们共同复核的,不会有法律上的错误,所以请大家放心听。
法律贯穿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掌握法律思维,不仅能使我们懂得如何权衡利弊,还能获得一种解决问题的高效工具,这对企业的发展一定是有帮助的,所以今天第一部分想要分享法律人是怎么看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为大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认识法律。
我们身边纷繁复杂的现象和浩如烟海的法条背后,法律中有一些最为基本的思维模型。总结下来就是法律讲规则、讲权利、讲程序、讲终局。
第一点,讲规则。我大学学的就是法学,当时第一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法律的终极使命是什么?(今天我也很好奇,大家是怎么想的?简答说就是法律是用来干嘛的)我第一反应是实现正义,保证公平,促进平等,保护人权,等等。之前我一直抱着这种理想观念走进法律世界,并据此对社会上出现的种种案件、现象予以评价。
但在老师教导、法学书籍研究和工作后的司法实践的综合教育下,发现上述目标自然要追求,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使命。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秩序真有那么重要吗?我们强大的国家保障了我们没有经历战乱、饥荒的灾祸,已经习惯了秩序的存在,但我们一起想象一下,如果有一天,社会秩序完全消失,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估计大多数人都不敢出门了吧,因为每天都要守着家人、房子、钱财,不被别人抢去。万一真的被抢走了,就得用更凶残的方式才能抢回来。一来二去,人和人之间就只剩下你争我夺、打打杀杀了,谁还会去上班?谁还会去从事正常的生产和劳动?生产和劳动都停止了,社会分工、协作关系自然也就消失了。再极端一点的想象,即便是最糟糕的秩序,也好过没秩序。假设有两个村庄:一个被残酷的黑帮统管,他们对村民征收极其繁重的保护费,还定下了极为严苛的规矩,如果有人胆敢偷盗,立即砍掉手脚;如果有人杀人,则处死全家;等等。而另一个村庄既没有政府,也没有组织,人们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可以为所欲为,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请问,你会选择在哪个村庄中生活?
估计在座大部分人即使犹豫一下,也还是会选择那个被黑帮统管的村庄。毕竟,没有稳定的秩序,人们就无法正常生活。前一个村庄看似难以忍受,但只要守规矩,好歹还能保住身家性命。后一个村庄看似无限自由,但也意味着人人都可以杀人放火,没有人敢保证自己下一秒还能活命,还能保住自己的财产。中国有句古话叫“宁为太平犬,不为乱世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人们的确喜欢在循规蹈矩的生活中加点新鲜感,但如果时时刻刻都是新鲜感,以至难以控制,那也是无法忍受的。和平与秩序,才是人类生活的底色。
秩序这么重要,怎么才能维护秩序呢,道德、伦理、习俗都可以维护秩序,法律也可以,与之相比,法律有个独特之处,就是法律是一套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伦理和习俗的重要因素。我们经常看见,某项法律规则一旦制定出来,即使有人不想做某件事,规则也会强迫他做。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服从对应的强制性规则,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一旦一个社会制定了法律法规,禁止人们在公共场合吸烟,烟民哪怕再心不甘情不愿,也必须遵守这个规则,否则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法律人眼中,规则就是核心,遵守规则就是行事思考的第一重要原则。凡事讲规则是一种特定的思维方式。但我儿子在幼儿园都知道要遵守规则,按时吃饭、按时睡觉、听老师的话,说法律是特定思维方式,那它究竟特殊在哪里呢?这恰恰是最有意思的地方。所谓“凡事讲规则”,是指法律人头脑里的规则意识非常强烈,以至构成一种执念:即使一个规则看上去很不合理,甚至站在普通人的视角会觉得它很邪恶,法律人也会遵守,而不会以规则本身的善恶来选择是否适用。
举个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规定了“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简单来说,如果男性嫖宿不满14周岁的女性,应以犯罪论处,即便女性同意发生性行为。这个罪名长期以来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它是典型的“恶法”。比如,法学界普遍认为,该罪名将自愿行为视作犯罪,过于严重了;而且为受害的幼女贴上了卖淫的标签,也是一种羞辱。最终,该罪名于2015年被废除。
但是,在1997年到2015年的18年内,如果发生了相关的犯罪行为,法官却不能以这条法律是恶法为由,不适用这条法律,否则就会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对于法官来说,只要他承担裁判者的制度角色,就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判案。如果他根据个人的道德信仰选择性地适用法律,就会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造成极大危害。用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的话来总结就是,法律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性。讲到这里,大家可能更疑惑了,难道不应该优先保证正义性吗,法律人如果只顾规则,不管善恶,不顾死活,那太教条主义了。
其实在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善恶的标准经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找到一种客观统一的答案。而法律规则相对而言则更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不但给普通人一种可预见性,同时也有效排除法律从业者能力参差不齐、思想观念各有不同导致的裁判随意性。
如果以善恶为由来否定法律,那么任何一条法律都有可能被怀疑,甚至被挑战。比如,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禁止安乐死。对不少人来说,这种禁止性的规则非常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违背了人的自由意志原则:既然病人已经垂死挣扎、生不如死,自己也同意结束生命,为什么法律不能让医生打一针,帮他彻底解脱呢?
这时,我们必须换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一旦法律开了口子,就很容易把安乐死变成合法杀人的借口。如果医生或者患者家属滥用安乐死,以此为由随意结束患者的生命,那么“允许安乐死”是不是又变成了一条“恶法”呢?
“希望允许安乐死”这个想法背后的价值观,是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希望禁止安乐死”这个想法背后的价值观,是尊重生命(权),防止合法的杀人。这两种想法在安乐死这件事上发生了价值冲突。从抽象层面来看,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正确和错误,也很难一时间争论明白。
我们必须清楚,现代社会中的价值观非常多元,在很多问题上很难形成统一的善恶标准和价值共识,甚至一个事件在鹤庆发生,因为鹤庆人的生活习惯、文化、地域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认为这个事件应该这样处理比较正确,但也许同样的事件,只是往天气热一点的区域移动一两百公里,大家对处理正确的标准就已经发生改变了。所以人们说某部法律或某个法条是恶法,可能只是因为它们没有契合某一部分人的价值观,但却契合了另一部分人的价值观。对于法律人来说,此时无法选择任何一种价值观来否定现存的法律规则,只能不去做过多的道德考量,直接适用既定的规则。
当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以一成不变,比如按照规则修改法律,或者在一种规则出现两种解释的时候,按规则出台法律解释。但无论采取何种变通措施,法律思维都要求在规则之内去调整规则,而不是跳到规则体系之外突破规则。凡事讲规则,仍然是法律核心和底线。这就是第一块内容,法律凡事讲规则。
二、讲权利。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社会秩序,有了秩序,社会才能正常运转,除了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之外,大家认为对社会秩序影响最大的是什么呢?答案是: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比如,你们的员工在公司里发生冲突,大打出手,这势必会对公司的秩序产生冲击,甚至会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行。两个人之间的纠纷如此,两家人、两个组织甚至两个群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就更是如此了,它们会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就必须妥当地解决这些纠纷。那么法律解决纠纷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呢?没学法律之前我第一反应是,是非对错。
按照这种看法,人们把问题提交给法庭,就是为了找法官评评理,判定出谁对谁错。
但在法律人眼中,用法律处理纠纷时,并不评判是非对错,而是提供一个将道德争议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能把价值冲突转化为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可以说,比起对错,法律更关心双方都具有哪些权利。
法律人不能根据自己的道德直觉来判断谁是谁非,而是要去细致地考察,法律法规究竟给当事人预先设定了何种行动的资格和自由。简言之,解决纠纷的标准并非道德上的对错或是非,而是法律权利的有无和大小。
这么说可能太抽象,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非常多。比如老人经常在小区花园里晒被子。老人一晒被子,物业就会出来制止,争议由此产生。晒被子的业主自然不服气,会说:“我晒被子是为了杀菌消毒,家人更健康,怎么就不对了,凭什么要禁止?”物业或旁边的居民就会说:“在小区里晒被子是陋习,影响社区美观。”双方争执不已,旁边评理的人也各有说法。
如果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我们不会先考虑晒被子是不是陋习,是不是美观,而是会问:业主有没有将小区公共空间为自己所用的单方权利?这么一问,即使一个人不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大概能够猜到:小区公共空间是所有业主共有的,单个业主如果要晒被子,要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才行;一旦有业主提出反对,就意味着此项行为并未获得全体业主同意,而物业公司作为全体业主委托的管理机构,自然有权利禁止。因此,争议的解决方案与法律上的权利结构有关,而与家人健康或者小区美观无关。
其实,2019年6月,西安未央区就发生过一起真实的晒被子纠纷,是晒被子的业主状告物业公司。最终,未央区法院法官判定,晒被子的业主败诉。其法律依据就是当时没有废止的《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法官认为,这个规定可以解释为:小区绿地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公共场所;业主如若试图使用公共场所从事晾晒行为,需经全体业主同意。换句话说,单个业主并没有随意使用公共空间进行晾晒行为的法律权利。只是小区晒被子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如果在不懂法律的前提下,凭着朴素的道德标准,是不是就会出现不同的但也不违背道德的认识,所以,每个人成长和生活环境的不同,有的判决看起来有点儿不近情理,有悖于部分人的常识,然而法律就是法律,没有任何变通余地。在法律里,道德权利不等于法律权利,只有受到法律明确承认的道德主张才是法律权利。更重要的是,我国是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权利才是解决纠纷的真正标准;如果法官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来判案,那就是枉法。
实际上,法律之所以不采取道德评判,而是只讲权利,背后还有一个深层原因。这个原因就是,道德权利往往是没有边界感,人们常常会根据自己心里天经地义的道德感或者价值观,直接突破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法律中的权力简单来说就是要通过强制性的规定来确定人际关系的法定边界。比如现在有一只野兔,不是保护动物,谁道可以抓,不是因为它可以分成好多份,而是因为他归谁的权利没有划定。但如果是一只辛屯镇政府养的兔子,那都不会去抓,因为他的权利或者说产权已经被无形中的法律划分。
这里说个题外话,以上我讲的这些内容和有时候不得已用的专业术语,不是故作高明或者故弄玄虚,是没有办法。因为法律要定分止争,就必须找到一个可以技术化操作的办法。这些价值中立的专业语言的作用,一方面是因为在具体纠纷中,裁判者不可能以双方任何一方的道德观念作为裁判依据,否则就会变成偏向其中一方,而另一方会觉得受到了不公的待遇,纠纷就没法得到真正的解决。在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纠纷之中,必须转而采用一种尽量无涉价值的技术语言。也就是说,裁判者只能将双方根据其道德观念提出的诉求,“翻译”成法律里可以识别的各种权利,并根据法律技术进行处理:双方的诉求在法律里是否可以找到对应的权利,比如晒被子案中,老人晒被子的自由在法律里是否有对应的权利,该权利如何用法律语言表述,避免日常话语带来的情绪化影响纠纷的公正解决。又比如,普通人在看审判的时候,经常会说“罪犯”这个词,而法律人对“罪犯”的划分会更为精细,在侦查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叫“被告人”。要知道,这种“繁文缛节”不仅是为了表述精确,便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之间的专业内部交流,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避免日常语言的情绪化和道德化倾向。
普通人之所以直接叫“罪犯”,是因为已经有预判、有倾向,也就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犯罪了。但是价值中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究竟他是否有罪,处于待定状态,他既可能被无罪释放,也可能被判有罪。因此,在法院正式宣判有罪之前,都不能叫“罪犯”。所以有时候我会用一些不可避免的法律术语和表述方式,请大家担待。
之前讲了规则和权利,现在第三点,讲程序。法律已经通过规则和权利来维护秩序,但在现实生活中有非常多疑难杂症,因为纸面上的规则可能很模糊,双方都能找到自己享有的权利,甚至对案件事实也各有说法。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该如何解决纠纷,并使案件双方都能接受裁判的结果呢?
答案是:依靠程序。在司法领域中,程序指的是为了落实法律规则中的各种规定,以及保护人们的各种权利而设计、执行的一系列附属规则,包含步骤、流程、方式、手续等。人们来法院打官司,都要经历一套复杂的程序。法律可能是各行各业中最强调程序的,甚至将程序本身视作一种价值加以推崇。法学上有个专门的概念——“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说,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但要追求结果的正义性,更要确保审判过程是公正、公开、按照正当程序完成的。甚至即便结果存在争议,也要把程序做足、做好。
那为什么程序这么重要呢,第一,为了确保裁判者中立。当纠纷双方对簿公堂时,原本的双方对立关系里就引入了一个正式的第三方——法官,以及法官所代表的司法系统。纠纷的双方模式由此变为纠纷解决的三方模式。
但这个三方模式本身极为脆弱。如果第三方有所偏向,或者被一方当事人收买,整个局面就会立即变成两方联手对付另外一方,三方关系随即回到双方对立。这样一来,纠纷非但得不到解决,反而会进一步恶化。
所以法律就通过某种机制确保第三方裁判者是没有相关利益、对案件一无所知、对当事人没有偏向的陌生人。而程序的最本质作用,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繁文缛节”来努力实现这一点。
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审案的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者利益牵涉,或者曾经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就应该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要想真正解决纠纷,仅有中立的第三方远远不够。程序的设计还必须做到另外一点:一旦双方实力处于明显而天然的不对等状态,就要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这一点在刑事诉讼中最为显著。
那么,谁是强势方呢?在刑事案件中,公权力机关当然是强势一方,它们掌握国家机器,动用公共资源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一般来说,在这些机构面前,单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极为弱小的,他要独自面对警察、法医、检察官等一众国家工作人员,力量对比悬殊。所以,程序公正首先要限制强势一方。比如,刑事程序中的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这样。对于控方提交的证据,法官要以近乎挑剔的目光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允许进入法庭成为定案的依据。又比如大家在电视剧里经常听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很多人不知道,这只是第一句,还有一句是:“你有权在警察询问之前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只要你愿意我们可以在询问之前给你请一位。”也就是说,执法人员要明确地告诉弱势方:你可以找律师帮助自己。
在司法审判中,中立的裁判者还要面临一个巨大的挑战: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在复杂多元的社会中,即使做到了前面所说的一切,人们还是很难达成实质正义上的共识,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以至案件处理结果经常与常识相悖,引起重大争议。
这个时候法官无视程序正义,追求个别案件的实质正义,有时会变成极为可怕的灾难。这个灾难就是法官可以只按实质正义的观念,超越程序条条框框的限制来判案,这就相当于为枉法裁判打开了方便之门。
21世纪初,四川泸州的法院判决了一起饱受争议的“二奶继承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名男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了自己的情人(俗称“二奶”),而不是自己的妻子。该男子去世后,他的妻子和情人因为遗产纠纷打起了官司。妻子主张婚姻道德,认为自己当然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合理合法;情人则主张个人自由意志,说自己已经照顾该男子多年,该男子知恩图报,把财产留给她,同样合理合法。因此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起诉到了法院。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里的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这个所谓“二奶”的行为和诉求违背公共道德,判原配妻子赢。
这个案子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不仅是因为判决理由不足(法官并没有充分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文和规则,而是概括性地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更是因为程序不公。
经时候调查发现,当地法院竟然把审判地放到了被告——也就是原配妻子——单位的工会俱乐部进行,并且允许1500名群众围观。那个所谓的“二奶”在离开法庭时,人身安全还受到了威胁。法官在正式宣判后还公开表态:“竟然有人为‘二奶’说话,真是不可理喻。”可以看出,整个过程远非中立的法律审判,更像是社会针对个人的一场道德批斗。当事人毫无参与感,法官也毫无中立性。这样的判决,是披着法律的外衣来搞快意恩仇。
由此可见,司法程序并不仅仅是繁文缛节,更是一种对于司法裁判不公的底层限制。如果法官可以突破程序正义,那么即便个案当中能够实现符合某种道德观念的实质正义,最终也会对司法和法律本身的权威性带来巨大威胁,甚至为法官依据道德观念枉法裁判打开一扇门。因此,对于司法和法律来说,再怎么强调程序的价值都不为过。
第四,讲终局。很多人可能觉得,人们之所以打官司,自然是想要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如果没有得到想要的公平,就应该允许继续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将诉讼进行到底。这对当事人来说似乎天经地义,合情合理。
但是,无论国内外,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系统都会设置终审制度,来保证每一个案件的结果都有终局性。也就是说,“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自己满意为止”是不被法律允许的。那这是为什么呢,第一、终局性意味着终审判决不可更改。简言之就是一旦诉讼走完了所有的法定程序,法院判决生效后,基本上就不能更改了;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就这么定了,不能再反复。
那如果判决结果真的有问题,为什么不能重新来过呢?为什么不能有错必究呢?
实际上,前文所提的终局性概念是法律人努力追求的一个目标。在现实中,法律体系也会保留某种纠错机制,只是这种纠错机制有比较严格的限制。
比如我国法律体系在追求终局性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实事求是,在两审终审制之外,还规定了再审程序。当事人如果能够提出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或者证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依据,或者原判决在程序上有瑕疵(如法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就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我们千万不能认为再审制度是对终审制度的否定。从一组简单数据就可以看出,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2016年全国一审结案的数量是1200多万件,申请再审的有大约18万件,最后再审收案的只有3万多件,最终改判的只有1万多件。你看,层层筛选下来,只有不足千分之一的案件有可能——注意是“有可能”——通过再审改变结果。
法律的终局性是为了真正解决纠纷,如果反复再审,生效的判决就会变得无效,导致“终审不终”,使案件的当事人和利益相关方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下。当事人受不了,社会也受不了。其实很多时候,人们更需要最终的判决,而非最好的审判。如果为了追求最好的判决,不断地上诉、再审,使当事人和相关方的利益长期处于悬而不决的状态,反而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反过来讲,如果不断推翻生效的判决,不但个案纠纷得不到解决,司法权威也会受到极大的怀疑和挑战。而且,法律本来就是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给出一个确定的公断,以求纠纷能够解决,秩序恢复到平稳状态,大家收拾好心情,重新整装出发。如果终审判决被当成一纸空文而被不断更改,谁又能保证再审判决就不是一纸空文呢?如果法院总是改判,那它还有什么权威呢?如果没有了权威,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价值将不复存在。这会导致在最坏的情况下,纠纷双方直接对抗——冤冤相报,后果不堪设想。由此看来,有终局性未必不犯错误,但没有终局性则意味着整个体系将失去权威性和稳定性。两害相权取其轻,法律人倾向于选择最不坏的办法,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毕竟,没有终局性就意味着司法程序没有真正的终点,也就意味着程序的意义大打折扣。
以上四点呢就是我今天要分享的法律的一些最为基本的思维模型,算是一种了解法律的角度,知道法律的底层运作逻辑,对大家做出一些商业判断可能会有帮助。
以下呢要分享一些企业在具体的合同管理方面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订立合同应对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尽量明确合同内容,在遇到纠纷时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2、合同主体应当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简单的说就是要看在合同的抬头及落款用的是谁的名义,如果以公司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一定要加盖公司印章,在加盖印章的时候还要注意要先签字后盖章。3、核实签约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要重点核实签约单位是否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是否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虽然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但会产生一系列影响,最大的影响就是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核实签约主体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签订合同前要对对方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调查了解,最好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对签约主体的信用、税收情况,最大限度地防范对方违约的风险。 5.核对签约对方代理人身份。在企业签订合同过程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每次都亲自去签订,很多时候都是委托企业的相关人员去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合同关系主体及签订人的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一定要要求签约的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防止出现越权代理、授权失效等情况,产生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6.避免业务人员滥用签约权利。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7.明确履约定金及违约责任。8.完善抵押手续。签署抵押合同后应及时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可能使自己丧失实现抵押权的基础,即优先受偿权。9.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在产生纠纷后可以极大的提高送达效率,从而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10.确保多份合同的一致性。11.合同变更、终止、解除以书面方式进行。12.避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13.合同履行要选择可靠的付款方式。要尽量通过银行结算或其他可以保留凭证的支付方式,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一定要收款方出具相应的收据。14.及时提出验收异议。在买卖合同或其他有验收内容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方要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如果不组织验收或拖延验收,或验收后未提出异议的,将可能视为验收合格,丧失索赔权。15.守约方应履行法定止损义务。虽然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的损失也无权要求对方承担。16、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撤销权。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行为、合同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17、避免权利超诉讼时效。这些呢是通过具体的法条规定总结出的签订合同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大家多多注意,同时建议大家在工作闲暇时看看《民法典》和《刑法》,说句玩笑话,民法典把生活中可能会踩的坑提前做了标记,以防我们掉进去,还写万一不幸真掉进去了,怎么能摔得少疼点,怎么爬出来。而最赚钱的生意都已经写在刑法里了,国家明确的告知,不能去触碰这些方法,不然会有严重后果。所以了解一下这两门法律挺好的,在了解他俩后慢慢了解其他法律,用法律为我们保驾护航。                   
最后,谢谢大家花费自己宝贵的时间听我分享法律,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请大家多担待,也欢迎大家对我提出宝贵的意见,今天的课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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