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民事主体在买卖合同中,经常容易混淆定金与订金二者的概念,在订立买卖合同的同时,因不了解二者具体在法律事实中的适用效力,时常因为误解发生纠纷,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处境。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返还订金产生纠纷的案件。 2021年8月,原告在出售网站上看见被告房屋出售信息,经实地察看后向被告交付了10000元订金,后因双方未将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订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遭被告电话拉黑后无奈诉至宁强县人民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多渠道联系到被告后,利用向被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时了解具体案情,在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后便组织当事人双方到院主持调解,到院后双方当事人因情绪激动多次发生争吵,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法院工作人员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对被告释明“定金”与“订金”的相关法律规定,经面对面、背靠背调解,被告表示自愿退还原告订金8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承诺及时履行。 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对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担保形式。买卖合同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作为一种交易中的习惯用语,仅担保收受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因此,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要注意明确所付款项时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作者:宋超、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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