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1月1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罗某等26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被告人朱某、冉某2人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以来,根据上线指示,由赵某、罗某等11人组成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并转账的团伙。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团伙招募了郭某等20余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被害人姚某等人被诈骗案中被骗资金的接收与转移。涉案金额达上亿元。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罗某某等2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指控被告人冉某、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庭审历时两天,因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数较多,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引以为戒,切勿贪图蝇头小利或为亲朋好友帮忙出租、出售、转借银行卡,以免给不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并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守法意识,远离网络犯罪活动。(玉屏法院 石珍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