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信息 > 详细内容
男子酒后多次寻衅滋事并醉驾获刑十个月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头条网 发表时间:〖 2022/12/16 浏览人数:〖 679845

——鹤庆县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

俗话说:“小酒怡情,醉酒伤身”。喝酒闹事,害人害己。12月14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案件。酒后寻衅滋事并醉驾肇事者,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情回顾:
一、寻衅滋事
2022年2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在鹤庆县云鹤镇使用其爷爷的电话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处置离开后,莫某某又无故5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均属无效警情。
2022年2月7日凌晨2时许,莫某某在鹤庆县辛屯镇酒后使用其爷爷的电话无故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其酒醉通知人来接,否则就去打人,之后又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
2022年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到鹤庆县辛屯镇辛屯村委会某烧烤店吃烧烤消费,后以没钱为由不支付消费款。
2022年2月9日,被告人莫某某酒后在本村白某某家中滋事并与白某泽发生扭打,期间,将白某某家的一个酒杯和一个水壶砸坏;后又翻门进入其爷爷家滋事,砸毁一个水壶、用刀砍毁洗衣机的盖子,将其奶奶推倒在地,莫某某还从外面丢砖头打中其爷爷头部;后莫某某又来到寸某某家滋事,被旁人将其劝离;莫某某又来到鹤庆县云鹤镇某宾馆内,要求酒店工作人员免费为其开房,未果后又与酒店老板发生争执,并用言语威胁对方,还将酒店桌子上花瓶损毁。
2022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到鹤庆县云鹤镇某店内消费,结束后以无钱为由拒绝结账,并与老板发生争吵、用言语威胁对方,扰乱他人营业。
二、危险驾驶
2022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在鹤庆县辛屯镇某村张某某家门口倒车时,所驾车车头与张某盛家围墙相撞,造成张某盛家围墙、车辆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莫某某送检的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28.16㎎/100ml。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无事生非,无故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追究,均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对被告人作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鹤庆县人民法院尹庆元供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窗体顶端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学习全会精神,勇担时代使命
尉氏县法院:以行动编织美好家庭的团圆梦
【党建引领】城南社区开展“公益大集暖...
节前“三步走”拧紧社区矫正“安全阀”
开展应急演练,筑牢安全防线
《楚竹书》揭示老子和孔子的真实关系,...
他让朋友在自己车内吸毒,获刑十个月!
上一条信息:南郑法院首次成功调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 下一条信息:从小学法守法 争做遵纪守法小公民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