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未成年人) 被告:张某、王某 2022年5月的一天,张某驾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在某村中街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的杜某相碰,肇事后,张某为恢复交通,将车移离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被送往医院就诊,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50705.63元,二次住院取钢板又花费10512.19元。杜某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支付60000元,张某支付4000元。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承包某村修建排水沟工程,雇佣张某用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给工地拉土、拉料。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驾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与原告杜某相碰,致原告受伤,经咸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两次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61217.82元,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按每天30元标准,住院伙食费为1260元,营养费酌定为2160元,误工费按每天153元标准,误工天数132天,误工费为20196元,护理费按每天80元标准,1人护理,为3360元,交通费为15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以上共计93343.82元。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对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张某系被告王某的雇工,发生事故时亦在履行雇佣活动,因此,其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某93343.82元(其中应扣除起诉前被告王某已支付60000元和被告张某自愿支付的4000元)。 【评析】 我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机动车由受雇驾驶员驾驶,驾驶员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归属于雇主,因为,在这些关系中,受雇驾驶员只是处于支配辅助人的地位,他们按照雇主的安排和指令从事驾驶活动,因此产生的活动效果归属于雇主,且不论雇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还是承租人,或者非所有人。根据“享受利益同时承担风险”的原理,这种利益既包括利益,也包括不利益,不利益即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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