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场由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在扶绥县人民法院东门人民法庭、东门司法所及辖区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事情的起因要从韦某操作无人机在其林地喷洒农药发生失误说起……
2022年6月份,韦某操作无人机在东门镇某山林地喷洒农药,因操作失误,造成黄某种植的林木幼苗及土地污染损害,黄某要求韦某赔偿林木幼苗及土地污染经济损失。该案此前已经当地村委会组织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黄某一纸诉状将韦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拿到赔偿款。
东门法庭收到诉状对该案进行诉前立案登记后,法官助理陆威兵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没有原则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做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大大的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于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东门法庭,联合东门司法所、辖区特邀调解员李维林在东门法庭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
“你喷洒农药导致我的林木幼苗损害那么多,我好不容易种活的树苗被你这么一弄,我又要重新补栽,这些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我的土地也被污染了,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恢复耕种,这个损失你也要赔偿我”黄某说道。
“因我的失误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我说过会合理的进行赔偿,但是你要求赔偿的数额太多了”韦某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韦某因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失误,导致黄某的树苗受损害,韦某理应向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土地被农药污染后恢复周期长、成本高,这个损失韦某也要进行赔偿。”法官助理陆威兵在调解现场说。东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特邀调解员李维林则围绕黄某树苗受损数量、树苗价格、土地受污染后恢复周期以及投入的成本等方面从情理法方面耐心的向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并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听了这一席话后,韦某点点头表示,“你们说的都很在理,我认同调解方案”。最终韦某与黄某达成,由韦某向黄某支付8000元赔偿款,并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的调解协议。同时,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经审查,韦某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至此该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是司法服务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始终坚持在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线,是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哨站。近年来,东门法庭积极主动融入辖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与乡镇综治中心、产业园区管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将大量矛盾多元化解在基层,减轻人民群众的司法诉累。 2020年以来,东门法庭审结案件681件,调解案件350件,调解成功236件,调解成功率67.4%,切实为当地的平安建设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扶绥县人民法院陈启风、陆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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