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黄某诉某经销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判决书尚未生效之日,某经销部经营者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黄某也提前拿到了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可,本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也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2021年12月某天,黄某到某经营部购买供水储水设备,黄某选购好供水管线辅助配件后看到对面仓库楼顶有水塔,便提出需要购买水塔并要求看实物,之后黄某随某经销部女员工到对面仓库,女员工从仓库门口拿来一字梯,并在下面扶着,黄某沿着一字梯爬上楼顶仓库选择水塔,几分钟后黄某在下梯子时不慎从一字梯上摔下来造成身体损伤。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某便诉至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对损害的结果存在重大过错,某经销部对于黄某爬上楼顶看样品未进行阻止,未进行警示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过错程度,判决由黄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某经销部承担40%的责任,由某经销部赔偿黄某7万多元。经承办法官判后答疑,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通讯员:黄学敏 汝城县人民法院 审核人: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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