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泾阳法院永乐法庭在办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被告均为同一人,在与赵某某电话沟通的过程中,赵某某拒不配合法院的工作。因被告赵某某现无固定住所并频繁更换租住场所,后通过多方了解,法庭干警到达赵某某临时租住地时恰逢他本人正在家中,在法院工作人员表明自己的身份及来意后,赵某某态度犹豫,担心签收材料就要承担责任,法庭工作人员见状,耐心、详细地向赵某某及其家属讲述了签收诉讼材料并不代表败诉,相反及时应诉才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利。经过工作人员的释法析理,赵某某及其家属最终明白了签收诉讼材料的法律意义,并表示一定会积极应诉,配合法院接下来的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在日常的审判工作中永乐法庭干警始终坚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答疑解惑,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实现了办案与普法的双重效果。(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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