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法院速裁庭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诉称,被告房地产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于原告,故原告不应继续清偿房屋贷款,要求由被告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并返还购房款。被告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原告徐某某应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 本案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及与银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需要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并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偿还剩余贷款。原告徐某某未按按揭借款合同按期偿还贷款,亦违反了按揭借款合同义务,双方均应按照各自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徐某某虽提出因房地产公司迟延交房,但徐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而不是向房地产公司付款,徐某某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前继续承担还款义务,故徐某某需承担合同违约金。 法官提醒:本案中房子没有定期交,但房贷还是需要继续还,不然可能还需要支付不必要的违约金,需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才可以不继续还房贷。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认识比较模糊,或担心履行义务后对自己产生损失,而怠于履行,导致出现违约情况,还可能承担额外的违约金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一定要谨慎处理,切勿根据自身理解处理。 法条速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撰稿:苏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