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岚皋县人民法院石门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婚姻纠纷,岚皋法院一直以来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落实为民办实事的举措,延续马锡五式审判方式,适应群众司法需求,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在调解中,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又保护女性合法权益,既追求实质正义,又维护婚姻稳定。 一、调解加批评教育,保障妇女权益 李某张某经人介绍,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矛盾频发,经常发生争执,加上原告认为被告不求上进,对自己缺乏关心,结婚多年被告时常使用家庭暴力,自2006年原告外出打工后,原、被告聚少离多,感情完全破裂,遂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承办法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从法律责任、子女抚养、婚姻情感等多方面出发释法说理,并严厉批评教育了被告,告知其使用家庭暴力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用典型案例予以警示,了解到相关法律法条后,被告认识到自身错误,保证以后不会再使用暴力。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下,最终原、被告调解离婚,同时通过在调解过程中辅以普法警示教育,切实维护了妇女权益。 二、维护家庭稳定,上门调解纠纷 石门镇的一对夫妻冯某、吴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两人本应相敬如宾,和睦相处,但却因为小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因为一次意外受伤,导致行动不便,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引发了离婚纠纷,承办法官干警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被告行动不便,于是上门调处纠纷。由于当事人离婚意愿并不强烈,双方感情也并非完全破裂,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适当唤醒双方的美好记忆,最终双方写下了不再起诉离婚保证书,一段濒临破碎的家庭得以挽回。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琴瑟在御,莫不静好。一段美满的婚姻必定是婚前了解、婚时慎重、婚后理解。在结婚前,双方有了充分的了解,两人性格互补、志趣相投、共同奋斗,婚姻才会和谐。若双方不经了解,为了结婚而结婚,那不免落的个兰因絮果,浪费了青春、耗费了年华;结婚时对《民法典》《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学习,也有利于双方承担家庭责任、牢记婚姻承诺、坚守法律道德底线,那么家庭暴力、吵架争执的现象也会减少很多;结婚后多理解多沟通,才是婚姻长久的法门,婚姻本就不易,一段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婚姻更是不易,若因琐事闹上法庭离婚,实在是得不偿失。 岚皋法院石门法庭一直在探索家事调解的最优解,不断打破时间、空间限制,调解过程中,安抚情绪为先,有的放矢,分清主次矛盾,逐一化解,释法说理时,以中立的态度解读法律条文,提示告知诉讼风险。在此案中承办法官便先从有关子女抚养的较大争议出发,讲明双方应负的责任义务,适度唤起彼此的情感和理解,最终成功调解。同时石门法庭也十分重视妇女权益保护,涉及家庭暴力,妇女权益受损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调解,优先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普法相结合,通过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讲解家庭暴力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切实增强了双方法律意识,从源头减少妇女权益受侵害案件。作者:李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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