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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吵架致使一方疾病突发死亡,对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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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令哲 潘国庆 发表时间:〖 2022/6/17 浏览人数:〖 679026

林某甲、黄某夫妻与林某乙、孙某夫妻系邻居,双方关系素来不睦。2021年9月21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在林某乙家门口,林某乙与黄某因邻里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相互辱骂,后经孙某、林某甲劝说后双方分开,孙某将林某乙拉至自家大门口时林某乙晕倒在地。孙某抱着林某乙向其在新疆服兵役的儿子林某丙打电话,因新疆与本地存在时差,经多次拨打,林某丙才接通电话。后林某丙分别于上午9时15分至9时3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在此期间,林某丙向村医温某发语音微信让其去看一下林某乙,温某看后初步认为是脑部出血。温某给林某乙侄子林某丁打电话,林某丁到现场后报警。120急诊医生到达现场实施检查、抢救并将林某乙送至襄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脑干出血?抢救至当日14:30,林某乙仍无自主呼吸,经医院与家属沟通,林某乙出院,林某乙出院后于当日下午死亡。另查,林某乙生前患有高血压5年有余,长期口服降压药治疗。

双方当事人争议大,矛盾激烈。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及二被告的履行能力,襄城县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林某甲、黄某赔偿原告孙某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二、原告孙某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至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别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850元,被告林某甲、黄某负担800元(已履行)。
邻里相处本应互谅互让,守望相助,但本案当事人因邻里纠纷长期不睦。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双方未正确、冷静处理邻里关系造成的。虽然黄某对林某乙死亡的损害后果无主观上的过错,但从客观分析,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林某乙因争吵情绪过于激动突发疾病猝死的诱因。双方发生争吵,黄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林某乙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林某乙死亡的主要因素是自身疾病所致,林某乙应对其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孙某作为林某乙的妻子,在林某乙发病晕倒后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未实施任何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导致林某乙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其行为存在较大的过错,故孙某对林某乙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生活中出现矛盾难以避免,遇到矛盾与纠纷,公民应当冷静、理性对待,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而不应逞一时手口之快,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与遗憾。孔令哲 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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