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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的实践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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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贵鑫 郑俊贤 发表时间:〖 2016/9/7 浏览人数:〖 350019

    今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志丽同志“时代楷模”荣誉称号,并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黄志丽法官把“调查研究贯穿始终、亲和调解贯穿始终、释法析理贯穿始终”的审判工作方法内涵丰富,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作为一名基层法官,要以黄志丽同志为榜样,学习她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勇于担当,坚守自己的法治信仰,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真真切切地把群众装在心里,勤勤恳恳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做一个让群众满意和信任的好法官。
    作为法官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以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绝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这是践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带给我们的实践启示之一
    作为基层法官,要经常深入到群众中去,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虚心向群众请教,说老百姓能够认同的话,讲老百姓能够接受的理,做到“进得了门,谈得上话,交得上心”,在与群众接触交流中不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赢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这也是黄志丽敬业精神和亲民作风的生动体现。我观摩了一起案件,这是一起姑表兄弟两人因遗赠抚养协议而引发的官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姑表兄弟,被告杨某某系原告王某某姑姑之子。1993年正月,由于杨某某没有庄廓,经过村委会协调,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与被告协商分配原告的庄廓地,将原告三分之二的庄廓地分给被告居住,剩余三分之一的庄廓以及庄廓门前的场院地留给原告,由被告赡养原告的哥哥王某某,后来王某某辞世,剩余三分之一的庄廓归了杨某某。由于原告王某某经常外出打工,顾及不上门前的场院地,遂决定租给被告杨成英耕种。最近,返回老宅查看的王某某发现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场院被表兄私下处理,经过多次协商表兄又不肯“返还”,遂将表兄杨某某便告上了法庭。 因为对宅基地门前的0.4亩场院未协议,场院属于原告的,但现在已经跟他人对换无法返还。法庭几次调解双方僵持不下。
    由于案件牵扯到宅基地和场院,法官带原被告、参加当时商定协议的村上相关人员,对宅基地,场院自留地进行了实地勘察,了解了有关情况。同时,邀请老支书王书记、原被告的姐夫等作为特邀调解人员参加调解。老支书王书记的工作方法让笔者受益匪浅。会面之初,王支书就一屁股做到了门前的石台上接过原被告递过来的香烟,不紧不慢与二人唠起了家常,从今年杨树价格走低说到猪肉价格暴涨,还因为在电视上看到的猪肉价格是公斤价还是市斤价与原被告争执的不亦乐乎。半个小时后,称谓也变得十分亲昵,王支书变成了“老王”,这时王支书将话题改到了案件上,“你承认当时对宅基地门前的场院未协议,场院属于原告的,但现在已经跟他人对换无法返还,那么你二人商量出一个办法……”王支书说,最后经过反复对比核算,被告杨某某愿意将自己的1.6亩地给原告耕种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原告亦表示满意。回去的路上,笔者向王支书请教经验,他说:不是我的工作做得好,咱们这里是个人情社会,关键在于你与他熟不熟。不熟多聊聊,熟了以后,啥话他都跟你说,你说话他们也听哩。这就要求法官处理案件时要解当事人心结,心结非常重要,解了心结来解法结就更容易、更顺畅。
    作为法官在办案的时候一定要融入群众,用群众语言去做群众工作,这是践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带给我们的实践启示之二
    首先,要真诚对待群众,爱护群众。真心对待群众保护群众,是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评价一个基层法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笔者认为,当代法官应具备向群众学习的虚心,热心帮助群众的耐心、爱护群众的真心和依靠群众实现司法和谐的信心等优秀品质。如果一个法官丧失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那么他的工作就将成为无本之木,离水之鱼。个别基层法官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审判程序不透明,办案不公,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法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看法,影响到了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这都是缺乏宗旨意识,对群众缺乏感情的表现,只能引起人心向背,遭受群众的离弃。
    其次,要学会用群众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由于群众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生活环境、处事态度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能普遍接受的是来自民间的、朴素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比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公平正义理念等等。因此,我们要学会用群众的思维方式接近群众,做群众的工作,进而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如,在审理原某某(男)与被告徐某某(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徐某某认为是原某某悔婚在先其拒退彩礼理所当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就在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而女方却因此获得了巨额财产,分析如何实现公平,最终使徐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成了案件的调解。
    再次,要学好、用好群众语言拉近干群距离。毛主席曾说过:射箭要看靶,弹琴要看听众,写文章做演说也必须看读者,看听众,要和自己的宣传对象做好朋友,懂得他们的心里在想什么,使自己写的、说的,让人家都看得懂、听得懂。这就要求我们能和各种各样的人随时随地的沟通达成彼此理解,如果是两套语言体系彼此不懂,就很难达到沟通的目的。
    笔者在法庭调研时遇到一年轻法官在给一位当事人做判后答疑,他用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解释“为什么不给原被告判离婚”,一直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讲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然后又接着讲《证据规则》,看着当事人迷茫的眼睛,最后,那法官无语了。后来,年轻法官的老庭长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过来帮忙,先从他们结婚多年、儿子即将成家、女儿年龄尚幼,离婚不利于孩子,又讲到你举证不利,理应承担败诉风险等等,朴素的语言、简单的道理,直把当事人说的心悦诚服。又如,上文说到的王支书都是利用群众化的语言拉近了与群众的距离,取得了群众的信任。阳春白雪、专业化地语言只能显示你较高地文化程度和专业功底,并不利于你拉近和群众的距离,很多时候“话糙理不糙”更容易让群众理解接受。   
    作为法官在办案的时候把所有的法律程序、所有的法律规定都透明的摆在桌面上,让双方当事人都明白,阳光的司法,使当事人找不到说情和猜疑的空间,这是践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带给我们的实践启示之三.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但法律意识一如既往的淡薄。他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遇到矛盾、纠纷,就会诉诸法律,求助法院。但是,他们在诉讼过程中不是求证据的支撑,而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习惯性的将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自己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一旦与己不利时,一些人就会不理解。有的案件法官除了要保障实体和程序的公开公正毫无瑕疵外,还要处理好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关系,否则,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就会主观臆断,无端猜疑法官的廉洁性,轻者诬陷法官,重者伤害法官,此类情况已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在做群众工作时,应注意在群众中建立威信,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1、注重司法礼仪,注重个人形象。规范的司法礼仪向人民群众展示的不仅是法院的公信、庄重与礼节,更体现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法官要遵守司法礼仪,以整洁、磊落、精神的个人形象接触群众,深入群众更能体现出法官应有的内心职业善恶感与是非感,也更能赢得群众的信任与尊重。
    2、入情入理的谈话,应体现法制的精神与要求。俗话说,三句话不离老本行。我们作为法官就应该无时无刻地将法律规定、法律内涵融入到我们与群众的谈话中去,让群众一听,就知道这是一位法官,这是一个法官应该说出的话。作风简单粗暴,话语冷淡伤人,不利于在群众中间建立威信,只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带着愉悦的心情,用温和而富有法理的语言,往往能感染他们,进而促使他们将信任的基点建立在我们法官身上。
    3、善于把握一切可乘之机,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法制宣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只争朝夕,发掘、利用一切机会去引导教育群众,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利用一案教育一片,是我们常态下的宣传工作方式,同时,我们还要利用座谈、公开咨询、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多种机会,去宣传法制、法院和法官。例如,在处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开庭时旁听人员众多且都是女方亲属,由于男方有错在先,在庭审中又百般抵赖,引起女方家属的不满,庭审后就要殴打男方泄愤。法庭工作人员将事情压制平息以后,承办案件的法官集中女方家属进行教育,面对法官无法辩驳的析理和一次次触及心底的质问,女方家属很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一时的冲动感觉惭愧和后怕,对法官及时的制止表示理解和感激。  
     4、作为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要善于把握与当事人之间的适当距离。如某某法官去年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是同村居民长期积怨,在一次浇地用水时矛盾激化,被告将原告打伤。一书记员在给原告做笔录、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取得了他的信任和依赖。开庭当天,原告说笑地与书记员打了个招呼,引起了被告的误会,结果开庭时被告当庭提出申请,要求那书记员回避。又如,一承办法官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庭前调解与被告接触较多彼此相对熟悉,结果开庭前,被告及其家人涌入法官办公室交换意见,这时原告正好来提交证据,看到法官与被告方笑语言谈,扭头便走。原告转身离开时鄙夷的眼神,让承办法官感觉非常尴尬
    只建立和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达到彼此理解、相互支持还不够,还需要在搞群众工作中明确我们定纷止争,维护司法权威,追求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因此,我们从事的每一项群众工作,不管是法制宣传,还是延伸审判职能提供法律服务,或是具体处理个案,都需要将主动权牢牢把握在我们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把群众工作做扎实,做出成效。就如何把握主动权,笔者认为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是提前准备,理清思路,不打无备之仗。法官在做每一件事之前,首先要对目标进行评估分析,然后再决定斟酌细节问题,做到心里有准备,万事能应对。例如,李法官在调解殷某某(女)起诉杨某某(男)离婚纠纷一中,由于原、被告分居十多年,儿子是被告一人抚养成人,夫妻感情和母子感情均已淡化,调解和好基本没有可能,被告的离婚条件就是要求原告给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但原告只同意在儿子结婚时购买新婚用品。本案调解的难点不再双方法律关系复杂而在各方的诉讼代理人的不配合,针对这一案件,法官首先拟定调解方案,对可能出现的障碍做了有针对性的预判,结果调解过程中,李法官轻松地排除了双方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干扰,达到了调解结案的目的。
    第二是认真听,抓住关键细节做文章。细节决定成败。抓住当事人谈话中的每一个有用的细节做文章,会收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意外的效果。
    第三是坚持原则,不妥协。大是大非面前扛得住,是非面前不妥协。左听左有理,右听右有理,只能把自己搞糊涂,公正断案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在与当事人谈话中,要用思辨方法,去伪存真,结合自己的思路去判断是非,遇到原则性问题,不能左摇右摆,要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和来自各方的压力,坚持自己的正义观,还要用到位的分析,充分详实的辩理说服对方,决不能先口软,再手软。
    学习践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做好群众工作是一项繁杂而具体的任务,也是我们基层法官必须做好的一门功课。群众工作方法不是千篇一律的,更不存在能够套用的格式,它是多种多样的,它是丰富多彩的,只要我们认真践行黄志丽审判工作方法,在平时用心去积累、去总结、去借鉴、去创新,就能摸索出一条适合自己的群众工作方法,让我们艰辛的审判路程走得轻松一些。(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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