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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鲜花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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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亚秦 发表时间:〖 2015/10/17 浏览人数:〖 5070000

    2013年7月9日的《今日说法》播放了一个“追来的官司”的案件。我完整地看了这期节目。这个“追来的官司”讲述的是这样一件事:2012年的一个夏天,某地一个有网上赌博恶习的年轻人杨某因私拿家人的钱,其父亲数落了他几句,他便抛下妻儿父母离家出走。随身带的500元很快在网上赌博花光。一周后他来到一家工地,躲在一座刚封顶的楼的一个角落里过夜。很快他发现在这里的工人进入工地干活时,都会换下随身的衣服,穿上工作服。而工人们的衣服也是随手放在一个地方,没有专人看管。于是他就趁机偷这些工人的衣服和钱物。先后有三位工人的衣服和钱被他偷。最后一次偷时被发现后当场抓住,工人们发现他很年轻,一次次欲报警时,杨某都跪下求情,说他可以找亲友帮忙还上他们的钱和衣服。工人们心软,就按他说的打电话、找人,但都没有找到。无奈之下,要下班的工人最后选择报警,于是从干活的工地准备将他带到住处,等警察。但就在这个过程中,杨某趁看管他的工人小强不备,手拿刚偷来的小强衣服逃走了。小强立刻叫上另一个工友去追。杨某在有三个可选择逃跑路线时,却突然跳进路边的河里,并迅速向河中央游去。小强和工友追到河边时,杨某已游到河中心,他们立刻打110报警,而杨某最终因体力不支被淹死。
    杨某生活在一个普通家庭。父亲是木工,母亲做家务。二年前杨某结婚,婚后有一子,一岁有余。他家生活虽不富裕,但凭杨某父亲和杨某的工作,也算衣食无忧。但杨某的突然离开,成了这家人永远的心痛。
    小强家在农村,未婚。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父亲也因此不能外出打工,在家照料母亲,一家人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小强每月2000元的工资。事情发生后,当地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小强逮捕。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获得了一份目击证人的重要证据,证明杨某在跳河时,小强根本没有紧跟在后,小强追上来时,杨某已跳到河里并向河中心游去。所以检察机关撤销了公诉,小强无罪释放。但是杨某的家人很快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赔偿。要求包括小强在内的另两名工人赔偿他们约35万元的经济损失。
    “如果他们当时直接报警,那我儿子就不会死。我们要钱主要是因为杨某有个才一岁多的小孩子。”这是杨某的母亲在电视里说的话。
    “杨某现走了,这孩子由谁来抚养?”这是杨某的妻子这样说。
    “小偷偷了我们的东西,我们追他还有错?”小强的家人对前去采访他的记者镜头大声质问。
    “我并不是不想赔,他们要的太多了,我根本赔不起。我愿意尽其所有进行赔偿,。。。。。。5万我就能接受。”小强说。“我们在杨某死后,已拿了4万元将他安葬。这次起诉,我们最多每人拿一万元。”其他两名被起诉的工友说。而杨某的家人在法院多方做工作后,仍要求不低于10万元的赔偿。节目最后说法院还在对这一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当中。
    这次节目的现场嘉宾在点评时说,小强既不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没有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但小强和工友愿意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也算是合情合理。主持人元元最后就这个案件的总结点评时说:“任何时候,我们做事情都要有个度,超过这个度就会给自己惹来官司。”(大致就是这个意思)也算是给节目一个点题。但这个点题暗含着一种倾向:好象是如果说不追,就没有官司。但如果有人拿走你的东西,你没有最基本的自我保护财产的意识,那肯定也是不符合社会基本情理。但如果说每个人都能预视到这一追会产生如此多的麻烦,那真地就不追还是好。问题是:社会生活中的哪个人能做到正确的预测,又有哪个人在有人拿走自己的东西时视而不见呢?那我们民法上关于自助的含义又如何界定?
    节目最后的点评让人无所适从。我对这期节目的感受是:事实本身有看点,但法律上的争议不大,主持人最后的点评将之拉到人们行为的限度上,是有些牵强附会。让我这个以从事法律为职的人也是一头雾水。
    我不知道法律以外的人看到这期节目会有什么样的想法。作为一名法官,我看这期节目时,我的思路也是跟着节目一步步思考。我也在考虑小强行为的性质到底算是什么?他没有犯罪,也没有民事上的侵权。他对杨某的死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因为他的行为性质应当是“私力自助”。别人拿走他的衣服,他就去追,如此而已。而后面的后果,是超出普通人能预料范围的突发事件。与他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牵连。但是在节目中,他却一再表示,他愿意赔偿,而且在一家三口都靠他每月打工的2000元生活时,他也愿意再赔偿5万元。另外两个工友只是尾随他跑了一段路,也愿意再赔偿一万元。而杨某的家人在可能拿到11万(包括杨某4万元的丧葬费)的赔偿数额时,仍不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一方是法律上没有赔偿的义务,另一方是在赔偿损失上的斤斤计较,而为什么案件还在由法院继续再调解?法院最终能调解这个案件吗?
    没有了法律上的义务却在自己生活还在温饱线上时愿意用自己近三年的收入给予他人赔偿。没有了法律上因果关系,却在得到补偿的数额上不达要求不让步。案件已找不到具体法律依据时适用时,法院还得继续审理,法官还在继续调解。坦诚地讲,每个法官遇到这类案件时,都会明白:这种案件只能有一种结案方式,那就是调解,法官付出再大的代价也要调解。因为如果严格依法判决,缺乏法律适用的基础,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无论是法官还是普通的百姓,我们对遭遇不幸的人都有一种本能的怜悯,都会尽最大努力通过各种方式使得不幸者得到安慰,哪怕是很有限的补偿和分担。本案中三名农民工,与法律关系不大,但却事关社会人事情理。再退一步,从法官的角度,审理的是一个案件,如果能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案件处理结果就合法合理。
    所以法官和原、被告三方诉讼博弈的基础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情与理,从法律上,死者的家人是得不到一分钱赔偿,小强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而从人情世理上,小强和工友应当对死者家人一定的补偿,因为他和工友对杨某死有一种情理上的愧疚:毕竟只是几件衣服,毕竟他追过,毕竟这个生命选择逃生时却意外死亡。一个与我们一样有着平等生存权的人,因自己的某种行为,虽然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责任后果,但突然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的后果。活着的人,都会不同程度有一种歉意和自责。这种歉意和自责,是人性善良的光点,有形无形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小强在电视中说的话就揭示了这种情理在他心中化解成的一个最质朴的道理:“他们人都没有了,我给他们赔偿一些是应当的。”这种人性中最为质朴的东西体现了对死者的一种宽容和谅解,也体现了一个生命对另一个生命的尊重。如果真还要再挖掘一些道理,那就是社会情理对法律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一个人死了,从法律上找不到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人。但毕竟是一个人死了,他留下了在慢慢老去的父母和一个只有一岁多的小孩。人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却从情理上找到这样一个理由,法律以外的情理让死者的家人从金钱的补偿中得到有限的安慰。能让死者安息,付出者安心,接受者得到一定抚慰。
    所以,法律不是阳光普照大地,法律是从人类社会生活土壤中生长起来的鲜花,它一定要扎根于社会情理的土壤中才会更加艳丽。(咸阳市渭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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