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和秦某某系夫妻,为贪小便宜,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销赃获利,以为夫妻“强强联合好出手”,不料却“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因此受到法律严惩,可谓得不偿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两人退至法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和秦某某两人常于凌晨在超市、幼儿园、小区附近伺机动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2021年4月3日,二被告人将某小区旁汽车音响店的一个铁制路牙桥盗走,拉至某市场附近的收废旧店销赃,得款人民币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两人向失主退赔4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5月14日,两人到某幼儿园旁边的公司后门处,盗走黄某放置该处的电缆三角支架并销赃。案发后,两人向黄某退赔11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5月19日,潘某某和秦某某盗走了王某某一辆平板货车上的一个小型钩机斗,拉至收废旧店销赃得款8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向王某某退赔1500元并取得了谅解。同年9月9日,秦某某在某养车服务店门口处盗走一块铁板。案发后,秦某某向失主退赔200元并取得谅解。至同年11月19日的又一个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和秦某某来到某超市对面路段,发现陈某某放置在皮卡车货箱内的一个炮仟,二被告人趁着四周无人之际盗走该炮仟,盗窃得手后将炮仟拉至收废旧店销赃,得款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涉案财物并发还陈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秦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和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并销赃获利,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秦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及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汤采璇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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