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强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居关系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张某与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同居生活,2018年生育一子王甲。2021年6月张某作业中不慎受伤致二级伤残。后王某以张某“妻子”身份与张某父亲共同与用工方达成赔偿协议,由用工方一次性赔偿张某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万元,分别转入张父和王某账户100万元、50万元。王某承诺该50万元用于今后护理张某及抚养王甲。张某回家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张父与王某因护理照料问题发生矛盾后,王某带王甲离开宁强回原籍生活。张某气愤又无奈,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返还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王二人未进行婚姻登记,系同居关系,无法律上的扶养扶助义务,王某个人占有张某因伤所得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张某的被扶养人有其父母及王甲。鉴于张某的身体状况和王甲由王某抚养的实际情况,应从王某占有的赔偿款中扣除张某应承担的王甲的抚养费,剩余部分应当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考虑王甲成年之前的抚养照顾可能将主要由王某承担,在抚养费标准方面可以适当予以照顾。该案已依法判决并生效。 法官寄语: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张王二人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却没有登记结婚,如今王某不顾张某瘫痪在床带孩子离开,这样的结局令人唏嘘。面对法庭上老泪纵横的张父,我们深表同情,对王某却无法苛责。 法律延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行为。无配偶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既不提倡,也不干涉和反对。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财产处理不得损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宁强法院 惠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