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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 倾力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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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宇 刘丹 发表时间:〖 2022/4/11 浏览人数:〖 45263

4月2日,防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刘丹高效解决一起因租户用火不慎造成火灾而引发的纠纷,该案从受理到办结仅用时不到十天!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租用原告杨某的房子用于员工居住,被告陆某系李某员工。2021年12月,陆某因吸烟使用打火机不慎引燃周边衣物、被褥等易燃物,火势迅速扩大,进而引发火灾。虽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室内物品、门窗被烧坏,墙壁和地面留下了明显过火痕迹,给房东杨某造成了一定财产损失。就损失赔偿问题,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但一直未果,杨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进行诉前鉴定以确定损失数额,并由李某和陆某进行赔偿。
接到案件材料后,刘丹立即组织当事人对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发现,双方并没有很深的矛盾,被告李某和陆某均认可房屋被烧毁的事实和原因,也愿意承担维修房屋和更换物品的费用,双方只是对维修赔偿的费用和方式未能协商一致。
为尽快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调解当日,刘丹组织双方一起到现场查看房屋现状,并向双方讲解诉前鉴定虽然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确定损失数额的一个有效合法途径,但是鉴定需要一定的费用和较长的等待时间,后续进入审理程序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拿到最终的判决。相比之下,如果双方能够把话说开,相互理解,就房屋的重新装修、恢复原状等问题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仅可以尽早解决纠纷,而且房东杨某还可以早日把装修好的房屋继续出租出去,避免因为房屋闲置而造成损失扩大。在刘丹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初步赔偿方案,李某和陆某愿意承担房屋重新装修和物品换新的费用,杨某也同意撤回诉前鉴定和本案起诉。
法官提醒
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房屋出租之前应当对其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如有消防隐患要如实告知;租客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安全使用房屋的义务,如因自身行为引发火灾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作者:韩宇、刘丹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U4Mjk3Mw==&mid=2651075557&idx=1&sn=6c702c66d8ffad15f824ec8a3e4bdf81&chksm=8bbcf237bccb7b213ee9b0ff56ce9228fab2fb53f421071d4ed29a936b73423d4d11119f8f1e&token=837727569&lang=zh_CN#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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