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李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分别于 2018年10月31日和2018年12月26日向张某借款共计30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双方约定月息1.5分。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向张某还款5500元,剩余钱款至今未还。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还本付息。 庭审中,原、被告对借款30000元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对已偿还的55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意见分歧较大。被告李某主张其偿还的5500元应当先抵本金,原告张某则以双方约定了利息为由主张5500元是被告偿还的利息。承办法官在庭审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一方面向被告李某诠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向原告张某释明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本案约定的月利率1.5分,较现行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稍高,需要予以调整。通过法官耐心解释,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规定有了新的理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得以迅速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作者:城固法院 刘娜 赵丽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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