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近日,当申请人程某从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8000元执行款时,这起长达20年之久的案件终于顺利执结。
1998年被执行胡某承建工程期间聘请申请人程某做水泥工。施工期间及工程完工后,被执行人继续支付申请人部分劳务工资。2000年3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0851元,并出具了欠条给申请人为凭。2001年1月,双方口头约定,因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承建的另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被执行人从该工程工资中扣除3000元。后申请人从被告处共领取7000元,尚欠10851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告拖延不付,遂于2002年3月5日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执行人胡某偿付给申请人程某劳务工资款一万零八百五十一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一千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当时调查被执行人胡某原住宅已出售给他人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进入终本程序。
2021年11月,申请人程某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执行干警接到财产线索后立即核实财产线索并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后来被执行人前往法院联系执行干警,进行情况了解,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最终达成和解,支付了8000元的劳务工资款,至此一起长达二十年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德安法院 江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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