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案件涉及十三个被告人。十三被告人均因多次利用支付宝、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转入转出的方式从中获得非法利益而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80000元不等的刑罚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杨某才通过手机刷抖音时认识一个叫“白果”的人,了解到可以使用支付宝利用手机操作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以提供资金转进转出的方式帮助他人“跑分”,并按照转账资金的相应比例获得报酬。便邀约周某建等七人参与“跑分”,从中非法牟利,后因支付宝被封停而停止跑分。2020年12月,“白果”再次联系杨某才使用银行卡参与跑分,被告人杨某才与周某建共同支付五万元的押金后,邀约潘某金等五人进行跑分,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总涉案资金高达913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十三被告人利用支付宝、银行卡为他人提供资金转入转出,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十三被告人理应受到相应的刑法处罚。 以案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旧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看似平常的转账行为,或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会受到刑法的处罚。 温馨提示: 1.不贪图小便宜,不为他人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资金转账方便。 2.不轻易外借他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身份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3.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提供资金转账时一定要确认对方身份,谨防诈骗。作者:邓元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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