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15时许,我院马场坪人民法庭进来一位手拿诉状、戴眼镜、穿白T、满脸愤怒的男子。接待法官经了解,该男子姓李,租住被告王某的房屋两年,现租期届满,王某验收房屋时提出热水器被损坏,要求李某进行赔偿,否则不退还租房押金;李某则认为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热水器损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甚至还报警处理,处理未果后,李某到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某退还其租房押金500元。因涉案标的较小,接待法官判断该案系双方“斗气”导致的矛盾纠纷,耐心倾听完李某的诉说后,法官通过电话向被告王某了解情况,王某的陈述与李某基本一致,只是强调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好”的条款。 当法官了解到王某年近八旬、腿脚不便的特殊情况时,当即决定到纠纷发生地----王某的家中现场调解该案。在现场,法官一是进行普法释明:“《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把握调解时机,营造调解氛围,抓住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和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进行情与理的疏导。最后,经过法官的努力,终于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此时距离李某到法庭起诉不到两个小时,李某就到了法庭一次,而王某甚至都没到法庭。 该庭仅用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仅一次上门现场调解,就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的便民服务宗旨,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以实际行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真正做到了为民减诉累,速调化纠纷。(马场坪法庭: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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