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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临武法院不拘泥法条巧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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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超 发表时间:〖 2021/9/23 浏览人数:〖 237827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情理融入法理,成功调解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1年1月13日,左某彪因交通事故身亡,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左某彪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包含已给付的4万元丧葬费)。协议签订后,侵权人一次性将剩余款项22万元支付给了罗某某。
该笔款项到位后,左某彪的叔伯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该笔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左某彪与罗某某是母子关系,与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系叔侄关系。左某彪之父因意外于1999年去世,2000年罗某某改嫁他处,未再对左某彪尽抚养义务,左某彪实际由其祖父母及叔伯抚养成年。左某彪生前未结婚,其祖父母已过世。
法官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作为死者的叔伯,不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无权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从情理上来而言,死者实际系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从小抚养成人,与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建立的深厚的感情,死者的意外身故,显然已对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造成不小的精神创伤。而罗某某自改嫁后,却未尽相应的抚养义务,由其单独取得该笔赔偿金,与常人朴素的价值取向明显不符。
面对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明确告知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其作为死者的叔伯,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罗某某耐心疏导沟通,表示左某彪生前由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实际抚养成年,双方不是父子,却形同父子,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希望罗某某能顾及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的感受。最后,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分得该笔事故赔偿款中的12万元,由罗某某分得10万元。协议达成后,罗某某当庭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了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临武县人民法院  骆超     审核:欧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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