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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视频在线调解,远程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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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冉娟 发表时间:〖 2021/8/17 浏览人数:〖 350774

812日上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利用多元调解平台,巧用微信视频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审查材料后,考虑到被告杨某、高某外出务工,为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减少长途奔波的劳累,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由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使用微信视频,对本案进行视频连线调解。

                  

(图为通过微信视频调解现场)

据悉,原告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某房地产公司诉被告杨某、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后了解到被告杨某、高某不在本地,长期在外务工的情况后,为避免杨某、高某来回跑,节省诉讼成本,法院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将庭前诉讼材料送达至杨某、高某的手机上,同时杨某、高某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身在外地,要工作,“实在不能赶回来参加庭审,我没有能力到庭,告诉我结果就可以了”,经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告知被告可以使用远程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最大程度保障其工作权利,利用被告的休息时间进行调解,被告同意的建议,选择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及时处理矛盾纠纷。

但因被告杨某、高某不会使用微信远程调解小程序,在几次电话、微信沟通指导后终于使用成功, 8121330分,承办法官利用午休时间组织原告与被告利用远程视频调解的方式,顺利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将原告的诉请解释给被告,又将被告的意愿阐述给原告,法官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给出法官的意见建议。经过近1个小时的通话,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电子签字,案件得以顺利调解。

在电子诉讼平台大力推广的背景下,很多案件原本可以采用便携方式开展调解、审判,但因辖区群众电子设备使用率和熟练度偏低的情况下,很多便携方式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玉屏法院在今后开展的业务审判工作中会更加注重电子诉讼平台的推广和使用,让信息化设备真正发挥为民便利的作用,将继续推广及探索智慧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深度运用,以高效、便捷的办案方式为手段,助力审判执行质效不断提升。

自“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玉屏法院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走进群众身边,了解群众诉求,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遇到的问题,让一切司法实践都体现群众利益、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福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服务的满足感、获得感和幸福感。(玉屏法院 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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