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渠秀敏庭长及王帅领警官,感谢之心无以言表。”5月18日,张某某专程将一封感谢信送到龙亭区法院,用最质朴的方式和语言,向渠秀敏法官表达自己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帮自己追回11年的欠款。 案情回顾 2002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牟县途中,因超越中线,与相对方向原告张某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一死两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原告张某某受轻伤。经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中牟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车辆损失等共计25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原告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委托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但因被执行人刘某正在服刑期,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止执行。 2021年3月,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渠秀敏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刘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仍拒不履行,渠秀敏法官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银行卡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将其进行冻结,并依法划扣了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共计53000余元,并于5月19日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张某某,至此该案执结完毕。 龙亭法院快速执行的效率、为民办实事的态度,得到了张某某的赞赏,遂出现了上面的感谢信,这封表扬信,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龙亭法院工作的认可,饱含了群众对法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赞誉,是龙亭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果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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