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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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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发表时间:〖 2021/5/24 浏览人数:〖 575313

 

2021年5月22日,新闻媒体报道“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逝世。接群众举报,一网民“胜者为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该网民系天津市静海区人李某(男,38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公然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5月22日《人民日报》)

   英雄烈士是一个国家光辉历史的记忆,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和勇往直前的标杆。近代以来,我国许多英雄烈士为了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人类进步而英勇献身、毕生奋斗,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他们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共同的精神财富,需要我们去尊重、去礼敬。 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还原历史真相”的幌子,发文造谣传谣,蛊惑人心,污蔑抹黑英烈,将古今英烈几乎一网打尽,谁都不能幸免,甚至连袁隆平这样为国家和世界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做出巨大贡献的德高望重的科学家也不放过。袁老逝世,全国人民无比悲痛,而有人却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言论,是可忍,孰不可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依法维护英雄功绩和形象,打击诋毁英雄烈士行为的正义之举,我们为之叫好!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文为肯定和保护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和名誉荣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公众明白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同时,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或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收到诉状的法院将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家郁达夫曾经说过,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一个可悲的民族,而一个拥有英雄而不知道爱戴他拥护他的民族则更为可悲。不管在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国家,英雄烈士都是光辉的形象,时代的代言,都不会被诋毁。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爱戴英烈,捍卫英烈,就是爱戴、捍卫民族历史、民族精神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英烈形象就是维护我们民族的尊严。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和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以高度的道德责任感,坚决与那些抹黑和诋毁英烈的行为作斗争,必要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英雄的形象和权益,将英烈的精神代代相传,让英烈的鲜红旗帜永远在国人心中高高飘扬。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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