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盗抢骗”现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1月15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盗抢骗”案件,4人获刑。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也警醒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一:腻子粉、乳胶漆、地板砖……见啥盗啥。202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驾驶面包车在龙亭区多地实施盗窃行为,最终盗窃乳胶漆13桶、地板砖11件、腻子粉32袋、挤塑板100块,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财物总价值为5830元。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打伤妻子后伪造伤情,通过医保报销8000余元。2020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隐瞒用木棍打伤妻子的事实,伪造伤情系摔伤,将妻子在住院期间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通过医保报销现金8300元。案发后,李某退还诈骗款项8300元。法院经过审理对李某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被告人刘某盗窃案。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涛在龙亭区某小区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盗窃现金500元。11月10日再次以相同方式盗窃现金2282元。案发后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涛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法院经审理对刘某涛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四:被告人张某盗窃案。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张某在龙亭区黄河大堤附近将被害人孙某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第二天中午又在龙亭区王周庄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爱狮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盗窃电动车总价值为3799元。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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