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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法院宣判首例拒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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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送姣 发表时间:〖 2020/11/23 浏览人数:〖 239246

11月18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今年来首例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欧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三千元。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唐某诉欧某民间借贷一案,临武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欧某限时偿还唐某借款本金91200元及逾期利息2604元。判决生效后,欧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8日,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欧某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2019年8月29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欧某司法拘留15日。同年9月5日,唐某与欧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欧某将寄存于唐某处的105个锂电池取走变卖,变卖款项用于偿还唐某欠款,不足部分于2020年2月还清。欧某将锂电池变卖后得款14000元,但其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将欠款归还唐某。法院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拒不履行的刑事责任。2020年9月21日,欧某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投案,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9月28日,欧某的妻子黄某为减轻对欧某的处罚,主动找到唐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黄某一次性支付唐某77000元,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出具谅解书。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执行人欧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将变卖锂电池所得款项挥霍一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不是一张白纸,为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刑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司法权威。(审核: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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