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爱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马某打来的电话,称自己被法院采取限高令后,生活工作处处受限,在外面打工也受到影响,想通过亲属把案款送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限高”,不想再做老赖。 2013年9月原告杨某英骑电动车与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英残疾赔偿金39194元、误工费13598元、护理费9188.3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666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79646.38元。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杨某英医疗费3824.16元、住院伙食补助560元、鉴定费1092元,扣除原告杨某英应承担被告马某修车费2151元,剩余合计3325.1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马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告于2015年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近年来马某一直在外地打工,但由于早期的“限高令”,导致他没办法正常乘坐飞机、高铁。无奈之下,被执行人通过亲属主动联系到法官,主动要求清偿案款,请求法院撤销“限高”,至此该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马某也被解除了“限高”,可以正常出行了。 近年来,爱辉区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供稿: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王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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