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也是保护人类自身的生态环境和健康生活。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情回顾: 2014年,李某某从一位俄罗斯商人手中以15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一整张虎皮和一整副虎骨后偷运入境。李某某分两次将上述虎皮和虎骨运到珲春市家中,出售给路某(另案处理),获得赃款15万元并挥霍。路某将部分虎骨送给他人。2019年7月31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李某某无视国家动物保护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出售,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远古时代,拥有象牙、羚羊角、虎皮、玳瑁等野生动物制品成为身份的象征。但随着猎捕者几个世纪的凶残掠夺,不少野生动物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刻不容缓。野生动物不是手掌中的可爱萌宠,不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不是用以攫取非法利益的交易对象。经营或赏玩工艺品,必须守住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非法收售野生动物制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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