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有效遏制“盗抢骗”现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深化平安龙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开展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
发挥打击效能
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庭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效能。
2020年5月份我院刑事新立案件14件,其中盗窃罪1件,5月份审结“盗抢骗”类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4件,其中盗窃罪3件、诈骗罪1件。
2020年6月份我院刑事新立案12件,其中盗窃罪案件1件;6月份我院刑事审判庭审结刑事案件12件,其中“盗抢骗”类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2件,均为盗窃罪。
案例推送
案件一:2020年3月17日晚12时许,被告人孟某伙同时某(另案处理)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某小区附近的理发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
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车辆价值为1820元。被盗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因实施盗窃于2019年12月13日受过行政处罚,又于2020年3月17日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孟某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孟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处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二:2019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利用与被害人康某同居之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从被害人康某手机支付宝和微信账号中多次向自己账户转账共计38200元,用于赌博游戏和日常消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黄某到案后,其供述前后不一致,不属于坦白,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黄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最终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康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200元。
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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