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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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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褚庆平 发表时间:〖 2020/5/29 浏览人数:〖 40046

    实践中,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往往对借款人课以不公平的条件,提前扣除利息。从表面上看,预先扣除所借本金的应付利息,其利息金额没有发生实际变化,并且在返还借款时不再支付利息,但是由于利息对于本金来说,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应当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出借人。如果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那么借款人并没有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使其创造经济效益的资金条件受到明显制约,这对于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案例分享
    张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6日,杨某以治病为由,先后分别向张某借款300元、5000元。2018年6月6日,杨某为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人杨某于2018年6月6日向出借人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2018年11月11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张某1000元。2019年1月10日,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实际出借给杨某5300元,杨某向张某出具的金额为6000元的《借条》,包括了双方约定的利息7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34.30元。
    法官提醒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该合同关系并不导致无效,而是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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