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如果对所住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就可以不交物业费?今天,芷江法院将用一起真实案例为您解答。
案件情况:芷江男子杨某于2014年购买了芷江县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于当年入住。杨某以“物业公司服务差,小区内通道有安全隐患,小区多次发生失窃事件”为由,于2017年1月开始便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果后,便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于2014年就已入住该小区,因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等的,合同期间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杨某事实上也从其入住之日起就开始接受了物业服务,故应支付相应物业费。同时,杨某提出该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900余元。宣判后,被告杨某因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闹矛盾已是屡见不鲜的事了,广大业主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应通过正当途径与物业公司沟通解决,当然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沟通不成还可以走法律途径,像本案被告杨某这样既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责,又拒不交纳物业费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 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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