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杜丹丹)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但是绝对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法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滥用自身权利,触碰法律底线,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南玉香因工资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由于不服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处理决定,南玉香对办案民警进行谩骂撕扯,与办案民警发生肢体接触。随后,南玉香以被民警打伤为由,多次到成县公安局上访。2014年5月,成县公安局鉴于南玉香体弱多病,家庭困难,经协调给予其生活救助,同年5月30日南玉香书写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并于6月4日领取生活救助金。 此后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南玉香仍以上述事项为由缠访不休,多次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辱骂工作人员、滞留办公室,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2019年7月22日,南玉香又以成县公安局不予支付成县政法委转给其治病费用的25000元为由到甘肃省人民来访接待大厅、信访接待大厅上访,要求省纪委给予处理。因接访人员的答复没有令南玉香满意,南玉香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自伤,造成恶劣影响。后经核实,成县政法委并未给成县公安局拨付关于南玉香25000元医疗或补偿相关费用。7月24日,在将南玉香带回成县公安局途中,南玉香又对接访民警撕扯辱骂。 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正常信访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应当依法、有序、理性、文明的表达诉求,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被告人南玉香在信访诉求依法终结后又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并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实施自伤行为,多次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南玉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成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南玉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南玉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流程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1、哪些上访行为属于非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如何正确表达合理诉求? 答: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非法上访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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