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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到水坝游泳不幸溺亡 家属索赔诉至法院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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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卓贤 黄卓鑫 发表时间:〖 2019/12/30 浏览人数:〖 349748

贵港三名少年为玩水消暑,相约结伴到村边附近蓄水坝游泳,结果发生意外,其中一名少年不幸溺亡,其父母认为水坝所在村委会有疏于管理的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强,男,2004年出生,贵港市港北区某镇某村人,就读于某中学七年级。王强于2018年8月的某天与同班同学刘勇、方远三人一起结伴到村边附近水坝处游水,最终导致溺水死亡。

根据镇政府提供的文件材料显示,该蓄水坝属于一事一议民生项目,该项目经屯村民代表会议、屯所在村委、镇政府的逐级上报申请,最后由港北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与受益人均为所在屯全体村民。王强就读的某中学于2018年4月下旬、6月中旬、6月下旬分别以书信形式予以安全告知,并且王强在告知书和保证书上签字,同时写下防溺水《六不准承诺》。学校老师于2018年7月对王强进行家访,告知其相关安全防范知识,王强本人也在家访记录上签字。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王强的溺水死亡,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强的溺水死亡,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蓄水坝系民生项目工程,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对被告显然不能设置与其他收费性游泳娱乐场所同等的义务。事发时王强已14岁,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学校已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宣传,其应当意识到到蓄水坝游泳戏水的危险性,但仍然冒险游泳戏水,造成溺水死亡,其责任应自行承担。出事之日是暑假期间,作为王强的监护人,对王强到蓄水坝游泳发生溺水,与其疏于安全教育、管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蓄水坝系民生工程,建造的目的系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作为蓄水坝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对蓄水坝本身的安全负责,而不需对自行到里面游泳的人的安全负责。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陈卓贤 黄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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