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文章信息 > 详细内容
全面落实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 积极推进法院刑事审判工作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石磊 发表时间:〖 2019/12/27 浏览人数:〖 27307

    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作为司法改革的意向重点举措,自实践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正逐步改变刑事诉讼领域中刑事案件辩护率低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合理有效保护等尴尬局面。 “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在审判中亦面临一系列问题和难点,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推进,才能试点出经验、试点出成效。
    一、推行“刑辩护律师全覆盖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是以“侦查中心主义”为主。在这种审判模式之下,导致庭审功能弱化,法院审判更多地流于形式。“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解决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少有对手”和“不平等对抗”的局面,帮助被告人解决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导致举证不到位、质证不透明、辩论不充分的问题,使得控辩双方得以平等对抗。而法官则可以在双方的对抗碰撞中,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这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要求,帮助被告人实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诉求。
    (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我国《宪法》第 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均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辩护有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经济困难等方面的原因,没有聘请律师,我国的刑事辩护率较低。由于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他们在面对权力、手段和物质条件都具有优势地位的检察机关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知之甚少,对自己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无法提出有效抗辩,自身的诉讼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有助于提高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也符合国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辩护辩论权的制度保障”的要求。
    二、刑辩律师全覆盖工作试点推进情况
    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为例,2019年以来,全院共受理一审案件276件,一审被告人数510人。其中一审被告人自己委托律师203人,一审法律援助通知指派律师179人。另,《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载明,除本条一、二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本院自2019年以来,法律援助通知指派律师共130人。同时,《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载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本院自2019年以来,为简易、速裁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共13人。
    三、对“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试点工作的建议
    (一)“全覆盖”适用阶段应明确限定为审判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的规定,辩护权应该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产生。可以说,辩护权应该覆盖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但是,通过仔细阅读可以发现,《办法》仅规定了审判阶段的“全覆盖”,而并没有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等其他阶段需要全覆盖,明显缩小了“辩护”一词的应有范围。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律师资源相对较少、刑事案件较多等各方面的限制,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全面铺开全覆盖工作不符合我国的现状。因此,在《办法》试点一段时间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面铺开工作时,如果还是将“全覆盖”工作限定在审判阶段,建议有必要在文件中予以明确的表述,以免造成误读。
    (二)逐步扩大案件“全覆盖”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值班律师仅提供法律帮助即可。对比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可以发现,速裁程序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是简易程序没有这项规定。律师辩护的内容应该包括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的内容。被告人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等方面的原因,无法正确认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应。根据《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值班律师在速裁程序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定罪量刑意见,帮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但是在简易程序中,律师却无法为被告人的法律适用问题、量刑问题提供有效的辩护,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的辩护权无法受到保障。而无论在审判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缺乏有效的辩护活动,那么该刑事司法活动就是不公正的。因此,建议扩大法律辩护的范围,将其扩展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使得简易程序的被告人也能获得辩护,确保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权的实现。
    (三)明确“全覆盖”的律师资质条件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败诉的责任承担主要涉及财产、人身关系等,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败诉的责任承担更多的涉及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如果没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没有较强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就无法帮助被告人争取更多应得的利益。因此,建议对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律师的资质进行分类规定。比如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的执业经验和经历提出一定要求和限定等,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石磊)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全面落实刑辩律师全覆盖制度 积极推进...
张掖市隆重举行3.12植树节纪念活动
张掖市2015年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成果丰硕
上一条信息:廊坊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苑三国赴大城贫困户走访慰问 下一条信息:大田法院建设法庭接受“省级青年文明号”验收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