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彭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审理查明:从2019年4月起,被告人彭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先后四次前往不同的寄卖行用假黄金手镯等首饰进行典当,并用假驾驶证进行登记,共骗得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彭某分得10860元。同年7月,彭某被公安民警抓获,非法所得10860元人民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官提醒:本案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诈骗罪。其原以为可以用“假金”换“真金”的方法大赚一笔,不成想却“偷鸡不成蚀把米”。同时也提醒广大寄卖行,要想方设法提高甄别真假贵重金属的辨别能力,以免给人留下可乘之机。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 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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