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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田:首起骗购外汇案一审宣判骗购外汇近亿美元 3名被告人均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千万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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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英灿 孙事勇 发表时间:〖 2019/12/25 浏览人数:〖 349703

购买近2000个银行账户“人头卡”,通过网银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操作“人头卡”购汇账户购买外汇,给上游人员的巨额资金向境外汇款,从中赚取佣金,涉案金额达96873448.21美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00万余元。12月23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犯骗购外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万元至一千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与余某(在逃)等人合伙或分别合伙在厦门市思明区金祥大厦等租住房内,通过“马氏”(真实身份不详)等人介绍金主,采用“批量借壳开户、树形分拆资金、异地网银操纵”的运作模式,利用各自亲友提供的可用以购买外汇的借记卡账户接受金主的购汇资金,再按照当天汇率,拆分为每笔约330000余元人民币汇至非法收集的近2000个招商银行“人头卡”(包含身份证复印件、网银U盾、手机卡、银行卡)账户,随后通过在网上银行虚构出境旅游等事由,利用开户人每年50000美元的用汇额度进行购汇,再将外汇资金转账至各自亲友提供的招商银行香港一卡通账户,最后转入“马氏”人员指定的境外账户。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等人每完成一笔的购汇行为便可获得人民币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手续费。经审计及统计,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与余某共骗购美元、欧元、港元计95078657.49美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740000元。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汕、林某燕、陈某鸿伙同他人骗购外汇,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购外汇罪,应予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鸿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被告人林某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被告人陈某鸿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张英灿 孙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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