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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党员,人民法院应当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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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兰 王帆棣 发表时间:〖 2019/12/24 浏览人数:〖 243753

   (通讯员 周兰 王帆棣)年底忙于赶案子,正在写材料,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电话那头也没有告知自己的身份,直接说:“王庭长,感谢你,感谢成县法院,你们法院是有党性的……”,我问:“您是-----?”对方似乎还在激动中,说:“哦,我确实是老了,没给你说清,我是王某珍,就是离婚的王某某她爸……”
    哦,我记起了。这是两个月前的一个离婚案,案子已经结了。
    那天,我正在看案卷,办公室进来两个人:一个老人,干练而又精瘦,大约七十来岁;一个女人,四十来岁,似乎有一些痴呆。
    老人一坐下,就激动起来:“我的事情是县委书记指示了的,你们院长安排立案的,你们要为老百姓办事,案子要有一个说法……”我连忙给老人倒水,心想:又是一个上访户,得慎重对待。
    但在老人断断续续的叙述中,我听懂了案情:老人是成县黄陈人,二〇〇二年将女儿嫁给了镡河乡的一个小山村,但是二〇一三年丈夫离家出走,似乎是去当和尚了,从此渺无音讯,女儿还有病,一个人在山村里面日子根本没法过,只有在娘家生活。老人说:“现在有我在,女儿在娘家还能过,没我了,她的弟兄们能不能管她就很难说了。”
    “那您让女儿离婚的目的就是让女儿好再成一个家是不是?”我问。
    “就是啊,”老人说,“我周围有多少人劝我说没必要办离婚手续,男人都当了和尚了,现在重新成个家也没有啥影响。这是人话吗?我是一名老党员,要遵守法律,女儿如果不办离婚手续,就是重婚,这是犯法的事,我做犯法的事,还算不算一个党员?”
突然间,我对老人肃然起敬,一个农村的老党员,有这样的党性原则和法律意识,确实让人尊敬。我和老人聊起天来:“您哪一年入的党?”老人说:“一九七二年,我是在泰国战场上入的党。当时我是军人,被国家派到泰国执行任务。我还是班长,立了三等功。入党时,是在山林里面对党旗宣的誓。回国后,大部分战友留在城市了,我因为要照顾老母亲,回家做农民了,但我是党员,每年的党费都按时缴的。”
    接着,老人谈起女儿的婚事,他说,为了办女儿离婚的事情,他带着女儿跑过很多单位,但没有一个单位能解决,还被人认为是一个“上访户”。跑了四年了,自己年龄也大了,临死前要是解决不好总是一块心病。“这一回,我直接去找县委书记,书记给你们院长打电话让法院立案,你们的院长办事利索,当天就安排给我立案了。”
    我告知老人,本来你们这个事就是法院办的,之前你找其他部门,是找错门了,但是法院办理离婚案件必须要有结婚证作为证据,你们办没办结婚证?你们提交的证据里面没有结婚证?
    老人和女儿回忆了半天,都记不起了:含含糊糊好像是领了结婚证的,但时间长了,到底办没办结婚手续确实记不清了。
    我让书记员连忙给老人和女儿记笔录,让他们写申请,法院去查调当事人结婚的情况。老人临走的时候,还一再给我说,“我不是“上访户”,你不用害怕我,我会按法律办事的,我相信法院。”
    送走了老人,我不由对书记员感叹:这确实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啊!
    下午,我连忙开函和书记员去民政局调取当事人结婚的登记情况。民政局同志整整查了三个小时,电子版、纸质版全查了,最终回复:原、被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民政局同志特意告知我们:因为乡镇的结婚档案是十多年前归档到民政局的,有可能不准确,为了慎重起见,最好到乡镇上再查一查。
第二天,我们又去镡河乡政府调查,到乡政府已是中午下班时间。我给乡长打电话联系,并告知了老党员的特殊情况,乡长也很感动,立即安排工作人员给我们加班查调档案。
    其实,乡政府对当事人的情况非常熟悉:男当事人离家六、七年,开始在山西、后来到海南去,现在大约在昆明。因精准扶贫的事情要发放福利、统计事项,乡上、村社也在找当事人,乡上还专门派人到海南去找过,但都没有找见。
    乡镇干部查了三四个小时没有查到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又向村支书电话了解情况,我接过电话直接向村支书询问,支书明确告知我:“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办结婚登记,办理需要开证明,而当时村上的章子就在他手里,他从来没有给当事人开过证明。我们乡下嘛,办个喜事就算结婚了,那时候很少有人去领结婚证的。”
    于是,乡镇上给我们出具了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回函,然后回城。
    当天,我就电话上向老人电话告知了他女儿与男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让他们第二天来法院。
    第二天,老人和女儿来我办公室,我告知他们,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毋须离婚,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可以处理。
    老人说,孩子由男方带走了,没办法抚养,财产呢?就乡里那点房,也不要了,只要法院证明女儿下次成家不是重婚就行了。
    女儿同意父亲的意见,我记了笔录。向当事人发了“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并在裁定书中专门写明,原、被告所谓的“结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也就是说,女当事人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结婚,老人多年的“心病”也解决了。
    老人手拿着裁定书激动万分,“没想到,我跑了四年多的事情,法院几天就办好了。法院确实是给老百姓办事情的,你们以后就要这样办。”我握住老人的手,感谢他,“您才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对法律如此尊重,确实是一名好党员。”
    今天,老人电话中再次感谢法院,我有些激动,电话中告诉他,“事实上,我们法院应当感谢您,您作为一个农民,一名七十岁的老党员,都这样尊重法律,我们是干法院工作的,更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啊。”
    我对这位老党员说的,绝对不是客套话,是发自内心的真情。我应该向这位在战场上入党的老党员学习,真正做到习总书记要求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此,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一名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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