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安全驾驶的大敌,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更别说无证驾驶,还酒后驾车上路,随时会把自己弄进牢里。
近日,防城区法院对一起醉酒驾车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年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滕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防城区火车站方向(南)往防城区防钦路方向(北)行驶,行驶至防城区山海大道鸡卵粥饭店门前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道路东侧的小型轿车,该车在被撞时向北移动的过程中又碰撞到由被害人阮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滕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9/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且无证驾驶机动车。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防城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滕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滕某具有坦白及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小编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为了你的安全,也为了他人的安全!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李健榕 联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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